我国标准中对不锈钢管检查、验收与质量证明书规范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检查和验收


 1. 不锈钢管的质量由制造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供方应保证交货钢管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


 2. 不锈钢管应成批提交验收,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3. 不锈钢管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 当产品标准无规定时,单根抽样钢管冲击试验应采用一组3个试样,一组3个试样的平均值应不小于规定值(最小平均值),允许其中有1个试样的值(单个值)低于规定值,但应不低于规定值的70%.


 5. 若单根抽样不锈钢管的一组3个试样的结果没有满足上述规定,但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两个,且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制造厂可从同一抽样钢管上再取一组3个试样,在第二组试样试验后,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该抽样钢管判为合格。


  ①. 6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小于规定值。


  ②. 低于规定值的试样不超过两个。


  ③. 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不超过1个。


  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该抽样钢管应判为不合格。


 6. 代表一批不锈钢管的试验结果,某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时,制造厂可从同一批剩余钢管中,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若所有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均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则除最初检验的不合格钢管外,该批钢管判为合格。


 7. 下列检验项目初验不合格时,不允许进行复验。


  ①. 低倍组织缺陷中有白点。


  ②. 金相检验中的显微组织、晶粒度、脱碳层不合格。


 8. 若复验结果不合格或初验金相检验不合格,制造厂可将该批剩余钢管逐根检验或整批重新进行热处理。重新热处理的钢管,应作为新的一批产品重新检查和验收。钢管重新热处理的次数应不超过两次。


 9. 如果产品标准未作特殊规定,不锈钢管的化学成分按熔炼成分验收。


 10. 当需要评定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值时,试验结果应修约到与规定值末位数字所标识的数位相一致,其修约方法按GB/T 8170的规定。


二、质量证明书


 1. 每批交货的不锈钢管应附有证明该批钢管符合订货合同和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证明书。


 2. 质量证明书应由制造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盖章,或由指定的负责人签发。

 

 3. 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制造广名称,需方名称,合同号,产品标准号,钢的牌号,炉号、批号、交货状态、质量、根数(或件数),品种名称、规格及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包括参考性指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标记,以及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或发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