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WTO就日本和欧盟诉中国对自其进口的高性能无缝不锈钢管(HP-SSST)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案(DS454—日本,DS460—欧盟)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就DS454而言,上诉机构(1)认为专家组对《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的解释和适用并未有误,也未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以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7.6(i)条的规定,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290段、第7.297~7.303段以及第8.1.b段中所作的认定;(2)针对专家组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作出的认定,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协定第3.2条的解释有误,推翻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130段、第7.144段以及第8.2.a.1段中所作认定,完成的法律分析认为中国商务部作出的价格大幅削减的评估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针对专家组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的认定,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报告第6.29~6.31段中所作出的认定没有法律效果,认为专家组对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的解释有误,因此推翻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170段和第8.2.a.ii段中所作认定;针对专家组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的认定,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关于“商务部依据涉案产品市场份额”的认定并未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6.2条,也未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188段、第7.205段以及第8.1.a.iii段中的认定,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204段、第7.205段以及第8.1.a.iv段中的认定。


 就DS460而言,上诉机构(1)针对专家组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2.1条和第2.2.2条的认定,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49段和第7.51段中所得出的结论,认为专家组对协定第2.2.2条的解释无误,认为专家组并未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和第12.7条以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7.6(i)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66段和第8.6.a段中所作认定;针对专家组基于协定第6.7条及附件1第7段的认定,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101段和第8.6.c段中所作认定;针对专家组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所作认定,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协定第6.5条的解释和适用并未有误,认为专家组并未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和第17.6(i)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290段、第7.297~7.303段以及第8.6.e段中所作认定,即中国违反了协定第6.5条;针对专家组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9条的认定,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协定第6.9条的解释有误,并据此推翻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235段、第7.236段以及第8.7.d.i段中所作认定,完成的法律分析认为中国违反了协定第6.9条;针对专家组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的认定,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协定第3.2条的认定有误,推翻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130段、第7.144段和第8.7.b.i段中所作认定,完成的法律分析认为中国商务部关于价格大幅削减的评估违反了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推翻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143段、第7.144段和第8.7.b.i段中的结论;针对专家组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的认定,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协定第3.1条和第3.4条的解释有误,因此推翻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170段和第8.7.b.ii段中的结论;针对专家组关于中国违反了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的认定,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未违反《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188段、第7.205段和第8.6.d.iii段中的结论,维持了专家组在报告第7.204段、第7.205段以及第8.6.d.iv段的结论,即中国违反了协定第3.1条和第3.5条。


 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上述裁决,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中方对上诉机构关于价格影响分析、因果关系分析以及倾销幅度计算相关的费用调整、公平比较等问题的裁决深表遗憾。中方将认真评估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并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妥善处理本案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