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CB/T 3924-1999《船用辅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的修订。
CB/T 3924-1999是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和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将船舶专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的通知》,于1999年6月由ZBU 41005-90直接调整来的。本标准与CB/T 3924-1999相比有下列修改∶
1. 标准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9.8 MPa,介质温度不超过540℃的船用锅炉原材料的入厂检验
2. 原来应符合CCS船级社规范的要求扩展为符合相关船级社规范的要求;
3. 增加了对合金钢板进行超声波抽查的要求;
4. 增加了对合金钢材料进行光谱检验的要求;
5. 各表中评定标准一栏内,除了材料标准外,增加了相关船级社规范的要求∶
6. 力学性能的取样也扩展为按相关船级社规范的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CB/T 3924-1999。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张家港海陆沙洲锅炉有限公司、CCS南京分社、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青岛船用锅炉厂有限公司、CCS青岛分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良、闵平强、包国桢、仲崇欣、邱玉东、胡光富、车 锐。
本标准于1990年4月首次发布,是由ZBU41005-90直接调整来的。
船用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板、钢管、锻锅、圆钢及焊接材料等主要原材料(以下简称材料)的入厂检验要求、抽样数量、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9.8 MPa,介质温度不超过540℃的船用锅炉用材料。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下列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合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下列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1 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
GB/T 223.2 钢铁及合金中硫量的测定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
GB/T 223.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硝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锰量
GB/T 223.5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测定酸溶硅含量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过硫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铬量
GB/T 223.26、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硫氰酸盐直接光度法测定钼量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T 242 金属管 扩口试验方法
GB/T 246 金属管 压扁试验方法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2 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 713 锅炉用钢板
GB/T 908 锻制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650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
GB/T 2651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
GB/T 2652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2653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
GB 3087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5117 碳钢焊条
GB/T 5118 低合金锅焊条
GB/T 5293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
GB 5310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5312 船舶用碳素钢和碳饪钢无缝钢管
GB/T 811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T 14958 气体保护焊用钢丝
JB 4730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三、检验要求
3.1 凡具有船级社合格证书和印记,以及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质保书)且证物相符的材料。船用锅炉制造厂(以下简称制造厂)可不进行复核试验。
3.2 凡没有船级社合格证书和印记的材料,虽具有完整的质保书且证物相符,制造厂应按本标准对该材料复核试验合格并符合相关船级社规范要求才能下料投产。
3.3 进口材料同样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四、抽样数量
4.1 检验单位
材料入厂检验应以"批"为单位进行。
注∶"批"是指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轧制规范、同一热处理规范(或试样热处理)所制成的材料。同一批焊条,是指同一批号、同一规格、同一牌号的焊条。
4.2 锅炉钢板抽样数量
4.2.1具有完整质保书,且证物相符的锅炉钢板,每批至少应盖1张作力学性能试验,每炉(罐》号至少应抽1张进行化学分析。
4.2.2 当锅炉钢板屈服点不小于390 N/m²或厚度大于60 m 时,还应进行超声波检验。如果供货单位已逐张进行过超声波检验,每批应抽样15%并且不少于1张。如果供货单位没有逐张进行过超声波检验,则由制造厂逐张进行超声波检验。
4.2.3 实物的炉批(罐)号与质保书相符,但质保书的内容不完整的锅炉钢板;必要时可对所缺项(不多于两项)的锅板每批抽2张补做所缺项目的试验,补验合格后,再按4.2.1在另外钢板上抽取试样复验。
4.2.4 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每批抽验应不少于2张。
4.3 锅炉钢管抽样数量
4.3.1 具有完整的质保书,且证物相符的锅炉钢管,每批应抽 1 根作力学性能试验,每炉应抽 1 根进行化学分析。对合金钢管还应逐根进行光谱检验。
4.3.2 实物的炉批(罐)号与质保书相符,但质保书的内容不完整的锅炉钢管,必要时可对所缺项(不多于两项)的钢管每批抽2根补做所缺项目的试验。补验合格后,按4.3.1在另外钢管上抽取试样复验。
4.3.3 虽有质保书,但实物上炉批(罐)号已混淆不清时,增加抽验数量∶
a) 管子外径不大于159 mm,每批抽样应不少于 5%。且不少于4 根∶
b)管子外径大于159 nm,应逐根检验。
4.3.4 表而质量及尺寸偏差,每批抽样应不少干2%,且不少干2根。
4.4 锅炉受压元件用锻钢和圆锅抽样数量
4.4.1 具有完整的质保书,且实物炉批号与质保书相符的锻钢和圆钢,每批抽样应不少于1件。对合金结构钢锻件应逐根进行光谱检验。
4.4.2 实物的炉批(罐)号与质保书相符,但质保书的内容不完整的锻钢和圆钢,必要时可对所缺项目(不多于两项)的锻钢和圆钢每批抽1件补做所缺项目的试验。补验合格后,按4.4.1在另外锻锅和圆钢上抽取试样复验。
4.5 焊接材料抽样数量
4.5.1 每批焊条中抽取一套试样,试样必须从每批总包数的1%,且不少于2包中均匀抽取。
4.5.2 焊条尺寸和药皮外观检查,每批不少于 100根,偏心度检查每批不少于20根。
4.5.3 同一批焊丝样抽样数量为总盘数的 3%,且不少于 2盘。对合金结构钢焊丝应逐盘进行光谱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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