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4512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站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报告。
本部分适用于制造核电站非核级设备承压部件用合金钢无缝钢管。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245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GB/T 223.5——2008,ISO4829-1:1986,ISO4829-2:1988,MOD)
GB/T 223.9 钢铁及合金 铝含量的测定 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 铬含量的测定 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GB/T 223.11—2008,ISO 4937:1986,MOD)
GB/T 223.1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
GB/T 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29 钢铁及合金 铅含量的测定 载体沉淀-二甲酚橙分光光度法
GB/T 223.31 钢铁及合金 砷含量的测定 蒸馏分离-钼蓝分光光度法(GB/T 223.31—2008,ISO 17058:2004,IDT)
GB/T 223.3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40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
GB/T223.5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铜量(GB/T223.53—1987,eqv ISO/DIS 4943:1986)
GB/T 223.5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GB/T 223.54—1987,eqv ISO/DIS 4940:1986)
GB/T 223.5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亚砷酸钠-亚硝酸钠滴定法测定锰量
GB/T 223.59 钢铁及合金 磷含量的测定 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
GB/T 223.6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7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次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223.67—2008,ISO 10701:1994,IDT)
GB/T 223.6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 碳含量的测定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
GB/T 223.7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重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223.72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223.7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钒量
GB/T 223.7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姜黄素直接光度法测定硼含量(GB/T 223.78—2000,idt ISO 10153:1997)
GB/T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17505—1998,eqv ISO404∶1992)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20066—2006,ISO14284∶1996,IDT)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GB/T 20123—2006,ISO 15350:2000,IDT)
GB/T 20124 钢铁 氮含量的测定 惰性气体熔融热导法(常规方法)(GB/T 20124—2006,ISO 15351:1999,IDT)
YB/T4149连铸圆管坯
YB/T5137 高压用热轧和锻制无缝钢管圆管坯
三、分类及代号
3.1 本部分的无缝钢管按产品制造方式分为两类,其类别和代号如下∶
a. 热轧(挤、顶、锻、扩)钢管,代号为W-H;
b. 冷拔(轧)钢管,代号为W-C.
3.2 本部分的无缝钢管按尺寸精度分为两类,其类别和代号如下∶
a. 普通级精度,代号为PA;
b. 高级精度,代号为PC.
3.3 下列代号适用于本部分∶
D 外径(如未特别指明公称外径或计算外径,即为公称外径或计算外径)
S 壁厚(如未特别指明公称壁厚或最小壁厚,即为公称壁厚或最小壁厚)
Smin 最小壁厚
d 公称内径
3.4 钢的牌号由代表核电用途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HD)和化学成分组成。
例如HD15Ni1MnMoNbCu 其中∶
HD————“核电”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
15Ni1MnMoNbCu————“15”表示平均含碳量(以万分之几计),其后是规定的合金元素符号和代表合金元素平均含量的阿拉伯数字。
四、订货内容
按本部分订购钢管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钢的牌号
d. 订购的数量(总重量或总长度);
e. 尺寸规格
f. 特殊要求。
五、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外径和壁厚
5.1.1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应符合GB/T17395的规定。
5.1.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钢管可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或其他尺寸规格方式交货。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GB/T17395规定以外尺寸的钢管。
注:如未特别指明公称壁厚或最小壁厚,本部分所述“壁厚”即为公称亚厚或最小壁厚;如未特别指明公称外径或计算外径,本部分所述“外径”即为公称外径或计算外径。
5.2 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
5.2.1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钢管按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内径的允许偏差为±1%d,公称堕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2 当需方未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尺寸允许偏差级别时,钢管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普通级的规定。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和表2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钢管,或其他内径允许偏差的钢管.
5.3长度
5.3.1 通常长度
5.3.1.1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4000mm~12000mm。
5.3.1.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交付长度大于12000mm或短于4000mm但不短于3000mm的钢管。长度短于4000mm但不短于3000mm的钢管,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批钢管交货总数量的5%。
5.3.2 定尺长度和倍尺长度
5.3.2.1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
5.3.2.2 钢管按定尺长度交货时,其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a. D≤406.4mm时,4.5mm;
b. D>406.4mm时,+20mm。
5.3.2.3 钢管按倍尺长度交货时,每个倍尺长度应按下述规定留出切口余量∶
a. D≤159mm时,切口余量为5mm~10mm;
b. 159<D≤406.4mm时,切口余量为10mm~15mm;
c. D>406.4mm时,切口余量为15mm~20mm.
5.4 弯曲度
5.4.1 钢管的每米弯曲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a. S≤15mm时,不大于1.5mm/m;
b. 15mm<S≤30mm时,不大于2.0mm/m;
c. S>30mm时,不大于3.0mm/m。
5.4.2 D≥127mm的钢管,其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总长度的0.10%,
5.5 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不固度和壁厚不均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和壁厚公差的80%。
5.6 端头外形
钢管两端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垂直,切口毛刺应予清除。
5.7 重置
5.7.1 交货重量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或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时,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5.7.2 理论重量的计算
钢管理论重量的计算按GB/T17395的规定(钢的密度按7.85kg/dm²)。
按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钢管,应采用计算外径计算理论重量,其计算外径是按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计算出来的外径值;按最小壁厚交货钢管,应采用平均壁厚计算理论重量,其平均壁厚是按壁厚及其允许偏差计算出来的壁厚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平均值。
5.7.3 重量允许偏差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货钢管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单根钢管∶土10%;
b. 每批最小为10t的钢管∶士7.5%。
六、技术要求
6.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锅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和成品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成品化学成分的相关术语、定义和判定方法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除非治炼需要,未经需方同意,不允许在钢中添加表3中来提及的元素。制造厂应采取所有恰当的措施,以防止废钢和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其他材料把会削弱钢材力学性能及适用性的元素带入钢中。
6.1.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除表3规定元素外,成晶化学成分分析还可包括硼、铅、砷和汞,并提供其分析结果给需方。
6.1.3 本部分钢的牌号与其他标准相近钢牌号的对照参见附录A.
6.2 制造方法
6.2.1 制造大纲
钢管制造前,制造厂应制定制造大纲,其内容应包括制造过程中的各个制造和检验工序。
6.2.2 钢的冶炼方法
6.2.2.1 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电渣重熔法冶炼。需方指定某一种冶炼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2.2.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更高要求的冶炼方法。
6.2.3 管坯的制造方法及要求
6.2.3.1 管坯应采用连铸、模铸或热轧(俄)方法制造。
6.2.3.2 连铸管坯应符合YB/T4149的规定,其中低倍组织缺陷中心裂纹、中间裂纹、皮下裂纹和皮下气泡的级别应分别不大于1级。
热轧(锻)管坯应符合YB/T5137的规定.
模糊管坯(钢锭)的头部和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保证钢管的质量。
6.2.4 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挤、顶、锻、扩)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热扩钢管应是指坯料钢管经整体加热后扩制变形而成的更大口径的钢管。
钢管加工变形中的总延伸系数(锻造比)应不小于3。制造厂应采取恰当的制造工艺,以保证钢管不同部位加工变形的均匀性。
6.3 交货状态
钢管应以热处理状态交货。钢管的热处理制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七、 试验方法
7.1 锅管的尺寸和外形应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量具逐根测量。
7.2 锅管的内外表面应在充分照明条件下逐根目视检查.
7.3 力学和工艺性能检验的取样方法应符合如下规定∶
a. 试样应取自交货状态钢管一端截取的试料环,试料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便截取全部试验及复验所需试样。
b. 采用锅锭制成的成品钢管,其检验用试样应在锅管上对应于钢锭帽口帽的一端截取;
c. 试样端部距管端的距离应不小于钢管的壁厚,但不超过40mm;
d. 壁厚不大于30mm的钢管,其力学性能检验的试样轴线应位于钢管壁厚的二分之一处;壁厚大于30mm的钢管,其力学性能检验的试样在靠近钢管内壁四分之一处截取。
7.4 锅管各项检验的试验方法、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0的规定。
九、包装、标志和质量报告
9.1 钢管包装前应使用无油、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对钢管内外表面进行清洁处理。钢管两端管口应采用塑料管帽、塑料布、麻袋布或其他合适的方法和材料进行封堵。
钢管包装的其他规定应符合GB/T2102的规定。
9.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铜管外表画可涂防锈油脂或防锈漆。
9.3 钢管的标志应符合GB/T2102的规定。
9.4 不论交货前的钢管状况如何,制造厂应在每一项检验后建立以下相应的质量报告,并将报告提供给需方:
a. 钢的冶炼方法,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报告;
b. 管坯的制造方法报告;
c. 热处理记录及分析报告;
d. 力学和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e. 表面质量目视检查报告;
f. 无损检验报告
g. 液压试验报告;
h. 其他规定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这些报告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熔炼炉号和钢管批号
2. 制造厂识别标志;
3. 订货单号(合同号);
4. 如有必要,检查机构的名称
5. 各种试验和复验的结果,及与其相对照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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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4512.2-2009 核电站用无缝钢管 第2部分:合金钢无缝钢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