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和锻制的不锈耐酸钢条钢,其化学成分同样适用于锭、坯及其制品。


一、技术条件


1.1 不锈耐酸钢按用途可分为不锈钢及耐酸钢;按使用加工方法可分为压力加工用钢及切削加工用钢;按供应状态可分为热轧、锻制及热处理状态;按组织类型可分为铁素体型、马氏体型、奥氏体型、奥氏体-铁素体型、沉淀硬化型。


钢的使用加工方法及供应状态均应在合同中注明。


马氏体类型钢,一般应以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供应。


1.2 钢的熔炼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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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用作板、管、丝、带等的钢号,根据工艺和性能的要求,其化学成分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1.2.2不含镍的钢号,镍的残余含量不应大于0.60%。


1.2.3焊接用的含镍钢号,硫的含量不应大于0.020%。


1.2.4经双方协议,可加入氮、硼、稀土元素改进钢的性能,但须在证明书中注明加入量。


1.3 钢材和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与表1的规定有表2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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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用热处理毛坯制成试样测出钢材的纵向机械性能和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的钢材硬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1.4.1 热处理用试样毛坯尺寸一般为25毫米;小于25mm的,用原尺寸钢材进行热处理。


1.4.2直径小于等于16mm的圆钢和厚度小于等于12mm的方钢、扁钢不作冲击试验。


1.4.3 表3所列机械性能适用于截面尺寸小于等于60mm的钢材,尺寸大于60~100mm的钢材,其伸长率和收缩率允许较表3的规定值分别降低1%和5%(绝对值);尺寸大于100mm的钢材,机械性能可在90~100mm的熔检坯上检验,其伸长率和收缩率同样允许按上述规定降低。



1.4.4 沉淀硬化钢,机械性能和热处理制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1.5 钢材的横截面酸浸低倍试片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夹杂及裂纹。作切削加工用钢,允许有不超过表面缺陷清理深度的皮下气泡或皮下夹杂等缺陷。


1.6 钢材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相应品种标准的规定。


1.7 钢材的表面质量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用作压力加工的钢材,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缝、折迭、结疤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从钢材实际尺寸算起应符合表4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五倍。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麻点、凹块及皱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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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用作切削加工钢材,表面允许有从钢材公称尺寸算起不超过表5规定的局部缺陷。


1.8 耐酸用奥氏体和奥氏体-铁素体型钢号作晶间腐蚀倾向试验,试验方法及判定级别应在合同中注明,不注明可不作。


1.8.1各钢号晶间腐蚀倾向试验适用方法按表6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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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L、T、F法的试验结果,不得有晶间腐蚀倾向。X、C法的合格级别由双方协议。


1.8.3含钼的超低碳钢号,根据特殊要求,经双方协议,可选用X法。


1.9热顶锻用钢应作顶锻试验,在顶锻后的试样上不得有裂缝。


1.10低磁用钢应测定磁性,其磁性指标及测定方法由双方协议。


1.11根据需方要求,并经双方协议,可供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材:


(1)缩小表1规定的化学成分范围。


(2)加严试验项目的指标。


(3)检验钢的非金属夹杂物。


(4)检验钢的发纹。


(5)其它特殊要求项目。



二、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


2.1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重量不超过30吨。每批由同一钢号,同一熔炼炉号,同一尺寸和同一热处理炉次组成。采用电渣重熔冶炼的钢,在工艺稳定且能保证本标准各项技术要求的条件下,允许以自耗电极的熔炼母炉号组批交货。


2.2 钢材的试样数量、取样部位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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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电渣钢按电弧炉组批时,取样数量按电弧炉钢(化学成分试样除外)。


2.3 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复验结果(包括该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整批不得交货。但供方可将该批钢材重新分类或热处理,然后作为新的一批提交验收。


2.4 供方若能保证成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熔炼炉号的钢材或钢坯的机械性能、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三、包装、标志和证明书


3.1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证明书应符合GB247-7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