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热轧和热锻不锈钢棒(包括圆钢、方钢、六角钢及扁钢,以下简称为钢棒)。


一、类别和牌号


钢棒按组织特征分为五类,共55个牌号。类别和牌号按表1所列。



注:括号内牌号不推荐使用。



二、尺寸、外形


2.1 热轧圆钢的直径、方钢的边长和其允许偏差及椭圆度或边长差应符合GB702-86《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要求较高精度允许偏差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2.2 热轧六角钢的内切圆直径及其允许偏差符合GB705-83《热轧六角钢和八角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


2.3 热轧扁钢厚度和宽度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4-83《热轧扁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


2.4 钢棒的普通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m,最短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要求定尺长度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钢棒长度允许偏差按表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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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钢棒的弯曲度允许偏差规定为: 每米长度≤4mm


2.6 锻制圆钢和方钢的尺寸、外形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908-72《锻制圆钢和方钢品种》的规定。



三、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


3.1.1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按表3~7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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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当进行成品分析时(需方检验或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中表3的规定。对于表3中不适用的元素或化学成分规定范围按照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3.2 交货状态


3.2.1 热轧或锻造后的钢棒应按表8~12进行热处理。


3.2.1.1 经需方同意,奥氏体型钢棒可不进行固溶处理。


3.2.1.2 根据需方提出或经需方同意,铁素体型钢棒可以不进行热处理。


3.2.1.3 对于马氏体型钢棒,需方应在合同中注明是进行退火还是回火处理,或者是否省去热处理,同时还应说明是对钢棒本身热处理还是对试样热处理。


3.2.1.4 对于沉淀硬化型钢棒的热处理,需方应在合同中注明热处理的种类,还需说明是对钢棒本身热处理还是对试样热处理。


3.2.2 因进行热处理而产生的氧化铁皮,需用酸洗或其他适当的方法除掉。



3.3 力学性能


经热处理的各类钢棒的力学性能应符合3.3.1~3.3.5的规定。除马氏体型钢外,对于其他各类钢的屈服强度;仅当需方要求时(在合同中注明)才进行测定。对于几种硬度试验,可根据钢棒的不同尺寸和状态按其中一种方法检验。


3.3.1 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型钢棒或试样毛坯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3规定。


3.3.2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一铁素体型钢棒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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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经退火处理的铁素体型钢棒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5规定。


3.3.4马氏体型钢的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3.3.4.1 经淬火回火处理的钢棒本身或试样毛坯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6的规定。


3.3.4.2 轧制或锻造后并经退火处理的钢棒,取试样毛坯在表11所规定的温度范围内的适当温度进行淬火回火处理,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6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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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3 经退火处理的钢棒本身的硬度应符合表17规定。但在750℃左右空冷条件下退火的钢棒本身的硬度,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3.3.5 经固溶处理的沉淀硬化型钢棒及根据需方指定并经时效处理的钢棒本身或试样毛坯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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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耐腐蚀性能


钢棒按3.4.1~3.4.5规定进行晶间腐蚀试验,其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1Cr18Ni9Ti、0 Cr18Ni12Mo 2 Ti 和 1 Cr18Ni11Si4A1Ti晶间腐蚀试验方法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另行规定。


3.4.110%草酸浸蚀试验。试验后的浸蚀组织(未通过的组织)按表19判别。


3.4.2硫酸-硫酸铁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量应符合表20规定。


3.4.365%硝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量应符合表21规定。


3.4.4硝酸-氢氟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度比应符合表22规定。


3.4.5硫酸-硫酸铜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试验后的弯曲面状态应符合表2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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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低倍组织


钢棒的横截面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夹杂及裂纹。


3.6 表面质量


钢棒表面不得有裂纹、折迭、结疤和夹杂及其他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理宽度应不小于深度的五倍。清理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尺寸小于和等于80mm的棒材,不得超过该尺寸公差之半;尺寸大于80~140mm的棒材不得超过该尺寸公差;尺寸大于140mm的棒材为尺寸的5%。当没有特殊规定时,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的细小划痕、麻点、压痕等缺陷。需方对表面有特殊要求,需在合同中注明,或经供需双方另行协议。


3.7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并经双方协议,可供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材。


3.7.1缩小钢的化学成分范围;


3.7.2加严试验项目的指标;


3.7.3检验钢的非金属夹杂物;


3.7.4补充标准没有规定的特殊要求项目。


表4 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化学成分



四、试验方法


4.1 分析试验


4.1.1 分析试验的一般要求按GB1467-78《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分析试样的采取方法按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规定。


4.1.2 分析方法按下列标准的规定:


GB 223.1~223.6-81《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3.8~223.24-82《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YB 35(12)-78《钢铁中钼量的测定》;


YB 35(13)-78《钢铁中铌量的测定》;


YB 35(22)-78《钢铁中氮量的测定》。


以上标准未规定的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力学试验


4.2.1 力学试样采取方法按GB 2975-82《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4.2.2 拉力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2.1试样按GB 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规定的标准短试样制备。


4.2.2.2 试验方法按GB 228-76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测定马氏体型以外的钢抗拉强度时,应使试样平行部分的应变增加率保持在每分钟40~80%的速度。


4.2.3 冲击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3.1 试样按GB 229-84《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方法》规定的U型标准试样制备。


4.2.3.2 试验方法按GB229-84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2℃为标准。


4.2.4 硬度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4.1 试样用拉力试样的一部分。


4.2.4.2 试验方法按下列标准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


GB 230-83《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231-84《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4340-84《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4.3 腐蚀试验


腐蚀试验方法按下列标准规定。


GB 4334.1-84《不锈钢10%草酸浸蚀试验方法》;


GB 4334.2-84《不锈钢硫酸-硫酸铁腐蚀试验方法》;


GB 4334.3-84《不锈钢65%硝酸腐蚀试验方法》;


GB 4334.5-84《不锈钢硫酸-硫酸铜腐蚀试验方法》;


GB 4334.4-84《不锈钢硝酸-氢氟酸腐蚀试验方法》。


4.4 低倍组织检验


按GB 226-77《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规定。


五、检验规则


5.1 除5.2~5.4规定外,钢棒验收的一般规定按GB 2101-80《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进行。


5.2 对力学试验和腐蚀试验,从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和同一热处理条件的组批中取一个试验用料,而从每一个试验用料中取各种试样各一个。


对化学分析试验用试样,从每个牌号、每个炉号中各取一个。


5.3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低倍组织、表面质量要求、外形及尺寸的检验结果,均须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或补充协议的规定。但拉力试验、冲击试验和硬度试验,如经需方同意,可以省去一部分或全部试验。


5.4 供方若能保证成品钢材性能合格,对同一熔炼炉号的钢材的力学性能和低倍组织,允许以大规格的检验结果代替小规格的检验。



六、包装、标志和证明书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按GB 2101-80有关规定。


另外,如按表3~5中“注”的规定添加表以外的合金元素时,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所添加的合金元素含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抚顺钢厂、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华洲、滕长岭、蔡连璧。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三年后,即自1988年3月1日起原国家标准GB 1220-75《不锈耐酸钢技术条件》作废。




附录A  不锈钢的特性和用途


A.1 不锈钢的特性和用途见下表





GB1220-84《不锈钢棒》第2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6月13日以技监国标发[1990]062号文批准,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


章改用新条文:


1分类


1.1 钢按组织特征分为五类,共55个牌号。类别和牌号按表1所列(表1见原文)。


1.2 钢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分为压力加工用钢和切削加工用钢两类。


3.2.1款改用新条文:


“3.2.1.1 对切削加工用奥氏体型钢棒应进行固溶处理。对压力加工用奥氏体型钢棒,不进行固溶处理(检验性能时试样需经固溶处理)。”


3.6条改用新条文:


“3.6 表面质量


3.6.1 压力加工用钢棒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和夹杂及其他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理宽度不应小于深度的五倍。清理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尺寸小于和等于80mm的棒材,不得超过该尺寸公差之半;尺寸大于80~140mm的棒材,不得超过该尺寸公差;尺寸大于140~200mm的棒材,不得超过该尺寸的5%;尺寸大于200mm的棒材,不得超过该尺寸的6%。当没有特殊规定时,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麻点、压痕等缺陷存在。


3.6.2 切削加工用钢棒的表面允许有局部缺陷存在,局部缺陷允许深度,从钢棒公称尺寸算起,对于小于100mm的棒材,不得超过该尺寸的负偏差;对于大于和等于100mm的棒材,不得超过该尺寸的公差。”


表3中化学成分局部修改:


序号5Y1Cr18Ni9原S≤0.15%,更正为S0.15%。


表5中化学成分局部修改:


序号36 Y1Cr17 原S≤0.15%,更正为S≥0.15%。


表6中化学成分局部修改:


序号43Y1Cr13原S≤0.15%,更正为S≥0.15%。


序号47Y3Cr13原S≤0.15%,更正为S≥0.15%。


序号52Y11Cr17原S≤0.15%,更正为S≥0.15%。


经上述修改后,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GB 122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