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于管道组成件的碳素结构钢的焊接厚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沸腾钢、半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2mm;
b. A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6mm;
c. B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20mm。
②. 碳素结构钢(系指GB/T 700 A、B、C级钢)管道组成件(受压元件)的使用除符合第①款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 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1级管道;
b. 沸腾钢和半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200℃,并且不低于0℃;
c. 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第1部分:总则》GB/T 20801.1的规定;
d. Q215B、Q235B等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3.0MPa,使用温度低于或者等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GB/T 20801.1的规定。
③. 碳钢、奥氏体不锈钢钢管以及由其制造的对接焊管件的使用限制应当符合表3-6规定。
a. 包括碳素结构钢钢板制造的对接焊管件。
b. 不得采用电阻焊焊管制造对接焊管件。
c. 逐根进行超声检测,并且不低于《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GB/T 5777 L2.5级要求者,允许用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GC1(1)规定的管道。
注:表中钢管标准名称如下;
GB/T 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 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12771《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HG/T 20537.3《化工装置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接钢管技术要求》;
HG/T 20537.4《化工装置用奥氏体不锈钢大口径焊接钢管技术要求》。
④. 碳钢、碳锰钢、低温用镍钢不宜长期在425℃以上使用。
铬钼合金钢在400~550℃区间长期使用时,应当根据使用经验和具体情况提出适当的回火脆性防护措施。
⑤. 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高于540℃(铸件高于425℃)时,应当控制材料含碳量不低于0.04%,并且在固熔状态下使用。
奥氏体不锈钢在540~900℃区间长期使用时,应当采取适当防护措施防止材料脆化。
奥氏体不锈钢在以下条件下,还应当考虑发生晶间腐蚀的可能性:
a. 低碳(含碳量≤0.08%)非稳定化不锈钢,在热加工或者焊接后使用;
b. 超低碳(含碳量≤0.03%)不锈钢,在高于425℃长期使用。
⑥. 为防止硫、铅及其化合物在高温下侵蚀镍基合金导致晶界脆化,镍及镍基合金在含硫环境气氛下的使用温度上限应当符合表3-7的规定。
⑦. 铸铁、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要求。
⑧. 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接头的冲击韧性应当符合GB/T 20801.2第8条的有关要求。
⑨. 管道用密封件的选用应当考虑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以及介质、使用寿命等的要求,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密封材料标准的规定。
⑩. 管道支承件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