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


  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出邻近的操作平台面2.2m以上;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应高出建筑物、构筑物2.2m以上。


2.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


  ①.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2.97的要求。


  ②.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图2.9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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