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97 可燃气体排气筒或放空管高度示意图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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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毒、可燃介质应按项目规定引至指定的收集系统、火炬系统或放空场所。当几根支管合并成一根集合管向总管排放时,集合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几根支管截面积之和。排放阀出口管道不得小于阀门出口的直径,并由工艺系统专业根据实际配管核算放空、放净的压力降,使之适应泄放系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