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③.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④. 为了防止操作检修相互影响、管理不便,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是指金属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和螺纹连接等。


  ⑤.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一般扩散的范围在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一般采用填砂。


  ⑥.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内输送的大多是可燃物料,检修更换较多,为此而开挖道路必然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尤其发生火灾时,影响消防车通行,危害更大。公路型道路路肩也是可行车部分,因此,也不允许敷设上述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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