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1级、GCD级管道。


(2)沸腾钢和半镇静钢(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D级管道和有毒或者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不大于1.6MPa,使用温度范围为0~200℃。


(3)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GCD级管道和有毒或者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不大于1.6MPa,使用温度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标准的规定。


(4)Q215B、Q235B等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剧毒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不大于3.0MPa,使用温度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照标准的规定。


(5)用于GCD级管道时,设计压力应不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不高于300℃。


(6)用于管道组成件的碳素结构钢的焊接厚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沸腾钢、半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2mm;A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6mm;B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20mm。


(7)碳钢、奥氏体不锈钢管及由其制造的对焊管件的使用限制应当符合表4.2.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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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碳钢、碳锰钢、低温用镍钢不宜长期在425℃以上使用。


(9)铬钼合金钢在400~550℃ 区间长期使用时,应当根据使用经验和具体情况提出适当的回火脆性防护措施。


(10)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高于540℃(铸件高于425℃)时,应当控制材料含碳量不低于0.04%,并且在固溶状态下使用。奥氏体不锈钢在540~900℃区间长期使用时,应当采取适当防护措施防止材料脆化。奥氏体不锈钢在以下条件下,还应当考虑发生晶间腐蚀的可能性:①. 低碳(C≤0.08%)非稳定化不锈钢,在热加工或者焊接后使用;②. 超低碳(C≤0.03%)不锈钢,在高于425℃长期使用。


(11)为防止硫、铅及其化合物在高温下侵蚀镍基合金导致晶界脆化,镍及镍基合金在含硫环境气氛下的使用温度上限应当符合表4.2.2的规定。


(12)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接头的冲击韧性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材料标准的要求。


(13)管道用密封件的选用应当考虑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以及介质、使用寿命等的要求,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密封材料标准的规定。


(14)管道支承件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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