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间最小净距


  针对石油化工的装置设备间距,在我国首先应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的要求。在国外,应根据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规范来确定设备间最小净距。


  依据HG/T 20546中非防火因素决定的,或防火规范中未加规定的设备间距见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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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SH/T3011也规定为2.5m。

  ②. SH/T 3011规定泵布置在管廊下方或外侧时,泵端前面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泵布置在室内时,两排泵净距不应小于2m。泵端或泵侧与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要求,且不宜小于1m。



二、净空高度或垂直距离


道路、铁路、通道和操作平台上方的净空高度或垂直距离见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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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标高均按EL±0.000m为基准,与这个标高相对应的绝对标高由总图专业确定。


  ②. 与敞开的建筑物周围连接的铺砌面的边缘应同建筑物地面的边缘同一标高,并且有向外的坡度,而且这个地面的坡度应从厂房向外面坡。


  ③. 有腐蚀性介质的厂房地面标高定为EL-0.300m。对降雨强度大的地区,室内标高可根据工程情况而定。


  ④. 小尺寸的泵,如比例泵、喷射泵和其他小齿轮泵,可以将基础的顶面标高位于300mm。并且几台小泵可以安装在一个公用的基础上。


  ⑤. 如有地下管线穿过时,可降低个别基础的标高。


  ⑥. 卧式设备的基础标高应按设备底部排液管及出入口配管的具体情况定,但不得小于EL+0.600m。


  ⑦. 对于可能产生重度大于空气的易燃易爆气体装置,控制室和配电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600mm。办公室及辅助生活用室,其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300mm。如室内为空铺式木板地面,室内外高差不小于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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