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铁路槽车装卸站与储罐、建筑物、道路、厂内铁路之间防火间距以及站内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遵循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防火规范要求。


  ②. 铁路槽车装卸站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铁路-中心线。装卸站一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便于车辆进出的位置。装卸不同性质物料的装卸站应分开布置。装卸腐蚀性物料的场地及铁路道床,应做防腐处理。


  ③.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④.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⑤. 当装卸量大时,一般采用双侧装卸台,两股铁路装卸线的中心线距离一般为6.5m。双侧装卸台边缘与铁路中心线距离为1850mm,台宽2.8m,装卸鹤管距铁路中心线3250mm。(如果采用方向鹤管或耳形鹤管时,可向两侧转动装车)单侧装卸台宽度不小于1.5m,装卸鹤管距铁路中心线2.8m。


  ⑥. 装卸台高度距轨顶3.6m,装卸台长度:一般铁路槽车长12m。装卸台应设栏杆,在每个鹤位处有活动跳板可搭接槽车顶部,在装卸台两端和每隔60m设置安全梯。


  ⑦. 铁路槽车装车站的装车方式一般采用上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距装车鹤管2.8m。


  ⑧.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b.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⑨.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挡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⑩.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⑪.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b. 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⑫.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⑬.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表11.2 液体装卸臂与储罐、泵房之间的净距接地线。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⑭. 铁路液体装卸区内,当液体装卸臂与甲、乙、丙类可燃液体罐区及其泵房同区布置时,液体装卸臂与储罐、泵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1.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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