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码头上集油管或集液管、公用工程管道应合理布置,不得影响码头正常作业活动。


  ②. 工艺管道不应敷设在浮趸、跳板等临时设施上或直接敷设在滩地上,管道安装可高支架敷设或低支架敷设。可燃液体管道及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宜小于PN16。引桥和坡道上的工艺管道宜单层敷设,并留有发展余地。管道与金属软管连接处应设置阀门。


  ③. 装卸液化烃、甲、乙类可燃液体介质时,每台液体装卸臂应设惰性气体吹扫系统,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和止回阀。吹扫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3%的惰性气体。


  ④. 装卸液化石油气或在常温条件下的液体介质饱和蒸汽压大于0.1MPa时,应设气相管。


  ⑤. 排放气应返回系统。


  ⑥. 装卸液化石油气或在常温条件下的液体介质饱和蒸汽压大于0.1MPa时,船用液体装卸臂上不得安装真空短路装置,应采用氮气吹扫系统。氮气管上应设切断阀和止回阀。


  ⑦. 甲、乙类可燃液体介质装卸总管上,在距岸边或泊位20m以外处,应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⑧. 液化烃、甲、乙类可燃液体介质装卸槽船的总管上,管道两端有切断阀封闭时,该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放空管和安全阀,放空气体应返回储运系统。


  ⑨. 常温条件下的液体介质饱和蒸汽压小于0.1MPa时,船用液体装卸臂上应安装真空短路装置,使液体装卸臂内残留液体靠重力排入槽船储舱内。


  ⑩. 可燃液体码头液体装卸臂、紧急脱离系统、快速连接器、取样口和输送管道阀门等泄漏源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⑪.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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