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b.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c.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d.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②.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a.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b.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c.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③.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的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储罐组内的储罐个数愈多,发生火灾的概率愈大。丙B类液体储罐不易发生火灾。


 ④.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5的要求:


表 5.jpg

        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或不同形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储罐区占地大,管道长,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罐间距宜尽可能小,以节约占地和投资。影响储罐间距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


   a. 储罐着火概率。


   b. 储罐起火后,能否引燃相邻储罐爆炸起火。如果火灾中储罐顶盖掀开但罐体完好,且可燃液体未流出罐外,则一般不会引燃邻罐。


   c. 消防操作要求。考虑对着火罐的扑救和对着火罐或邻罐的冷却保护等消防操作场地要求,不能将相邻罐靠得很近。消防人员用水枪冷却罐时,水枪喷射仰角一般为50°~60°,冷却保护范围为8~10m。泡沫发生器破坏时,消防人员需往着火罐上挂泡沫钩管。因此,只要不小于0.4D的防火间距就能满足消防操作要求。对于小于或等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如果操作人员站的位置避开两个储罐之间最小间距的地方,(0.4~0.6)D的间距也能满足上述操作要求。


   d. 储罐类型。浮顶罐罐内几乎不存在油气空间,散发出的可燃气体很少,火灾概率小,浮顶罐引燃后火焰不大,一般只在浮顶周围密封圈处燃烧,热辐射强度不高,不需冷却相邻储罐,对扑救人员在罐平台上的操作基本无威胁。


   e. 近年来,某些石油化工企业在改、扩建工程中,为了减少占地,储罐采用了细高的罐型,占地虽然有所减少,但不利于消防。


 ⑤.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⑥. 为了满足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操作便利和安全,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12.5的要求,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⑦. 罐组应设防火堤。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破裂事故,可燃液体便会流到储罐外,若无防火堤,流出的液体就会漫流。为避免此类事故,故规定罐组应设防火堤。


 ⑧.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火堤内有效容积。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2。NFPA 30《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规定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在罐组外设事故存液池,其作用与防火堤是一样的,是把流出的液体引至罐组外的事故存液池暂存。罐附近残存可燃液体愈少,着火罐及相邻罐受威胁愈小,有利于灭火和保护相邻储罐。事故存液池正常情况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仅考虑一处,所以全厂的浮顶罐、内浮顶罐组可共用一个事故存液池。


   b. 隔堤内有效容积。设置隔堤的目的是减小可燃液体少量泄漏时的污染范围,并不是储存大量油品的,美国规范NFPA 3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规定隔堤内有效容积为最大储罐容量的10%。


 ⑨.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踢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1/2,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踢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当油罐罐壁某处破裂或穿孔时,其最大喷散水平距离等于罐壁高度的1/2,所以留出罐壁高度1/2的空地,即使储罐破损,罐内液体也不会喷散到防火堤外,同时也可满足灭火操作要求。有的国家防火规范对小罐要求为留出罐壁高度1/3的空地。


 ⑩.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踢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主要是为了在油罐区发生火灾时,方便消防人员及消防设备操作,实施消防救援。该空地也可与消防道路合并考虑。


 ⑪.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a.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b. 单罐容积大于5000~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


   c. 单罐容积大于20000~5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


   d.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每个隔堤内设置一个储罐。


   e.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⑫.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a.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b.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c.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d.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⑬.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b.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防火堤过高对操作、检修以及消防十分不利。


   c.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既能将少量泄漏的可燃液体限制在隔堤内,又方便操作人员通行。NFPA30《易燃可燃液体规范》规定,可燃液体立式储罐组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45m。


   d.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e.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f.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⑭.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b.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c.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d.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⑮.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⑯.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⑰. 为了防止储罐与管道之间产生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破坏,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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