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及煤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相互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敷设在石油化工及煤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①. 厂际管道的可按照普通工业管道规范进行器材选用。


   ②. 与厂际管道并行敷设的氮气、空气、水、蒸汽等公用工程及化学药剂管道的设计可按照工厂内普通工业管道设计规范执行。石油化工管道可遵循《石油化工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SH、T 3108的有关规定。


   ③. 厂际管道的埋地敷设设计可按照长输管道规范执行,符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


   ④. 厂际管道的架空敷设设计按照工厂内普通工业管道设计标准规范执行,例如GB/T20801、GB 50316、SH/T 3012、SH/T 3041和SH/T 3108等规范。


   ⑤. 厂际管道穿越工程设计可遵循《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的有关规定,厂际管道跨越工程设计可遵循《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59的有关规定。


   ⑥. 厂际管道的设计可遵循《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59推荐标准的要求。有的工程项目按石油化工企业全厂总体外管廊-普通工业管道设计的厂际之间的管道,在厂外把输油、输气管道按照长输管道规范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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