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置内建筑物的类型


  ①. 生产厂房。生产厂房包括各种需要在室内操作的厂房如泵房、压缩机房、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厂房、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等。


  ②. 控制室和辅助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包括变配电室、化验室、维修间、仓库等,


  ③. 非生产厂房。如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


二、建筑物模数


  建筑物的跨度、柱距和层高等一般应符合建筑物模数的要求。但是,根据配管设计的具体情况,也可以不按模数。


   ①. 跨度:6.0m,7.5m,9.0m,10.5m,12.0m,15.0m,18.0m。


   ②. 柱距:4.0m,6.0m,9.0m,12.0m。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柱距多用6m。


   ③. 开间:3.0m,3.3m,3.6m,4.0m。


   ④. 进深:4.2m,4.8m,5.4m,6.0m,6.6m,7.2m。


   ⑤. 层高:2.4m+0.3m的倍数。


   ⑥. 走廊宽度:单面1.2m,1.5m;双面2.4m,3.0m。


   ⑦. 吊车轨顶:600mm的倍数(±200mm)。


   ⑧. 吊车跨度;电动梁式和桥式吊车的跨度为1.5m;手动吊车的跨度为1m。



三、建筑物的防火防爆要求


  ①. 根据防火规范,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②. 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③. 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一端。


  ④. 甲、乙A类房间与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化验室的布置设计


  当装置设在距全厂性控制分析化验室较远(超过1500m)且分析项目和分析次数较多时,可在装置内设化验室,化验室的占地面积按分析项目和次数多少确定。化验室为明火房间,不应与甲、乙A类房间布置在一起,与控制室共用一幢建筑物时,化验室应在最外部一端,房间的门向外开启。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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