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管理规定),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分别管理。长输管道、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检验资格证书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分颁发。从事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们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自2003年6月起实施。(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规定,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


 ①. 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使用单位应制订在线检验管理制度,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专业培训,并报省级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②. 全面检验 , 每3至6年一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周期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使用单位和检验证明可以超出上述规定期限安全运营的管道,使用单位向省级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在正常检验周期内不能保证工业管道安全的有特殊情况的工业管道,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公用管道应当参照工业管道的管理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