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对应于ISO9329-1∶1989《压力用无缝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1部分  规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钢管》(英文版)。本标准与ISO 9329-1∶1989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3087—1999《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作废。本标准与GB 3087—199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修改了钢管的适用范围;


 2. 增加了订货内容;


 3. 修改了尺寸允许偏差;


4. 增加了全长弯曲度要求;


 5. 增加了端头切斜要求;


 6. 取消了标记示例;


 7. 修改了钢的冶炼方法;


 8. 修改了钢管的交货状态规定;


 9. 增加了热扩钢管的具体制造方法规定;


 10. 修改了钢管的力学性能规定;


 11. 增加了钢管压扁试验试样6点(底)和12点(顶)位置处的判定规则;


 12. 取消了卷边试验要求;


 13. 修改了探伤代替液压试验的检验要求。


  本标准中条款4.1、4.2、4.3、4.5、4.7、5.1.3、5.3.1、5.4.2、5.2、5.9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澎、张会轩、朴志民、李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3087——1982、GB 3087——1999。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各种低压和中压锅炉用的优质碳素结构钢无缝钢管。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比林甲烷磷钼酸重量法测定磷量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1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铜铁试剂分离-铬天青S光度法测定铝含量


 GB/T223.1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酸钠分离-二苯碳酸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去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5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亚砷酸钠-亚硝酸钠滴定法测定锰量


 GB/T 223.59 钢铁及合金 磷含量的测定 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铜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


 GB/T 223.6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磷钥酸铵容量法测定磷量


 GB/T223.6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4 钢铁及合金 锰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223.6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 碳含量的测定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


 GB/T 223.7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重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223.72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T223.7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非化合碳含量的测定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eqv ISO 6892∶1998) 


 GB/T241 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


 GB/T 242 金属管 扩口试验方法(GB/T242—2007,ISO 8493∶1998,IDT)


 GB/T 244 金属管 弯曲试验方法(GB/T244—2008,ISO8491;1998,IDT)


 GB/T 246 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GB/T246—2007,ISO8492;1998,IDT)


 GB/T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2102 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1998;eqy ISO 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4338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GB/T 4338—2006,ISO 783∶1999,MOD)


 GB/T5777—2008 无缝钢管超声波探伤检验方法(ISO 9303∶1989(E),MOD)


 GB/T7735 钢管涡流探伤检验方法(GB/T 7735—2004,ISO 9304∶1989,MOD)


 GB/T 12606 钢管漏磁探伤方法(GB/T 12606—1999,eqv ISO 9402∶1989、ISO 9598∶1989)


 GB/T17395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7395—2008,ISO 1127∶1992、ISO 4200:1991、ISO 5252:1991,MOD)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 20066—2006,ISO14284∶1996,IDT)


 GB/T 20123 钢铁 总碳 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 规方法)(GB/T 20123—2006,ISO 15350:2000,IDT)


 GB/T 20124 钢铁 氮含量的测定 惰性气体熔融热导法(常规方法)(GB/T 20124—2006,ISO 15351:1999,IDT)



三、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购钢管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钢的牌号;


 d. 订购的数量(总重量或总长度);


 e. 交货状态;


 f. 尺寸规格;


 g. 特殊要求。



四、尺寸、外形和重量


 4.1 外径和壁厚


  4.1.1 钢管的外径(D)和壁厚(S)应符合GB/T17395的规定。


  4.1.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其他外径和壁厚的钢管。


 4.2 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


   4.2.1 钢管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2 热轧(挤压、扩)钢管的壁厚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4.2.3 冷拔(轧)钢管的壁厚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4.2.4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生产表1、表2、表3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钢管。


4.3 长度


 4.3.1 通常长度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4000 mm~12500 mm。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交付长度大于12500 mm 的钢管。


 4.3.2 定尺和倍尺长度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钢管的定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全长允许偏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定尺长度≤6 000 mm,0~10 mm;


  b. 定尺长度>6 000mm,0~15 mm。


  钢管的倍尺总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全长允许偏差为;+8mm,每个倍尺长度应按下述规定留出切口余量∶


  a. 外径≤159 mm 时,切口余量为5 mm~10 mm;


  b. 外径>159 mm 时,切口余量为10 mm~15 mm。


4.4 弯曲度


  4.4.1 钢管的每米弯曲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4.4.2  钢管的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总长度的1.5‰,且全长弯曲应不大于12mm。


4.5  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不圆度和壁厚不均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和壁厚公差的80%。


4.6  端头外形


  钢管两端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切直,切口毛刺应予清除。钢管端部的切斜(见图1)应符合如下规定∶


  a. 钢管外径不大于60mm时,切斜应不超过1.5mm;


  b. 钢管外径大于60mm时,切斜应不超过钢管外径的2.5%,但最大应不超过6mm。


4.7 交货重量


  4.7.1 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钢管理论重量的计算按GB/T 17395 的规定,钢的密度取7.85 kg/dm³。


  4.7.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货钢管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偏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单支钢管∶士10%;


    b. 每批最小为10 t的钢管∶土7.5%。



五、技术要求


5.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5.1.1 钢管由10、20牌号的钢制造。


  5.1.2 钢管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T 699的规定。


  5.1.3 当需方要求做成品分析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成品钢管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的规定。


5.2 制造方法


 5.2.1 钢的冶炼方法


  钢应采用电炉加炉外精炼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治炼。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采用其他较高要求的方法冶炼。需方指定某一种冶炼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5.2.2 管坯的制造方法


  管坯应采用连铸或热轧(锻)方法制造,钢锭也可直接用做管坯。


 5.2.3 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挤压、扩)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需方指定某一种制造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热扩钢管应是指坯料钢管经整体加热后扩制变形而成更大口径的钢管。


5.3 交货状态


  5.3.1 热轧(挤压、扩)钢管以热轧或正火状态交货,热轧状态交货钢管的终轧温度应不低于相变临界温度。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热轧(挤压、扩)钢管可采用正火状态交货。当热扩钢管终轧温度不低于相变临界温度 A。;且钢管是经过空冷时,则应认为钢管是经过正火的。


  5.3.2 冷拔(轧)钢管应以正火状态交货。


5.4 力学性能


  5.4.1 交货状态钢管的纵向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2 当需方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用于中压锅炉过热蒸汽管时,供方应保证钢管的高温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符合表6的规定,但供方可不做检验。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试验温度,钢管可做高温拉伸试验,其对应温度下的高温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应符合表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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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87-2008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