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不锈钢热轧钢板(以下简称为钢板)。


一、类别和牌号


钢种按组织特征分为五类,共48个牌号。类别和牌号按表1所列。



二、尺寸、外形


2.1 厚度大于4mm的钢板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9-65《热轧厚钢板品种》的规定。


2.2 厚度不大于4mm的钢板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8-65《轧制薄钢板品种》的规定。


2.3 钢板不平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需方要求的不平度组别,应在合同中注明。



三、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


3.1.1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按表3~表7规定。


3.1.2 当进行成品分析时(需方检验或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GB 222-84《钢的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表3规定。对于该表不适用的元素或化学成分规定范围,按照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3.2 交货状态


钢板经热轧后按表8~表12进行热处理,并进行酸洗或类似的处理。


经需方同意,可以省去酸洗等处理。


对于沉淀硬化型钢的热处理,需方应在合同中指明钢板及试样热处理的种类。如未注明,按固溶状态交货。


3.3 力学性能


经热处理的各类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3.3.1~3.3.5的规定。对于各类钢的屈服强度,仅当需方要求时(在合同中注明)才进行测定,对于几种硬度试验,可根据钢板的不同尺寸和状态按其中一种方法检验。弯曲试验也仅当需方要求时(在合同中注明)才进行检验。


3.3.1 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型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3规定。


1Cr18Ni12Mo2Ti、0Cr18Ni12Mo2Ti、1Cr81Ni12Mo3Ti、0Cr18Ni12Mo3Ti、1Cr18Ni9Ti、00Cr18Ni5Mo3Si2,钢板厚度大于25mm时,力学性能不作为考核条件。


3.3.2 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铁素体型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4规定。


3.3.3 经退火处理的铁素体型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5规定。


3.3.4 经退火处理的马氏体型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6规定。


3.3.5 经固溶处理的沉淀硬化型钢板及根据需方指定并经时效处理的试样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7规定。


3.4 耐腐蚀性能


3.4.1 钢板按3.4.1.1-3.4.1.5规定进行晶间腐蚀试验。所适用的晶间腐蚀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注明。


3.4.1.1 10%草酸浸蚀试验。试验后的浸蚀组织(未通过的组织)按表18判别。


3.4.1.2硫酸-硫酸铁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量应符合表19规定。


3.4.1.365%硝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量应符合表20规定。


3.4.1.4硝酸-氢氟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度比应符合表21规定。


3.4.1.5硫酸-硫酸铜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试验后的弯曲面状态应符合表22规定。


3.4.2 对于1Cr18Ni12Mo2Ti、0Cr18Ni12Mo2Ti、1Cr18Ni2Mo3Ti、0Cr18Ni12Mo3Ti、1Cr18Ni9Ti,晶间腐蚀试验方法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4.3根据需方要求(在合同中注明),钢板可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方法和具体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5 低倍检验


钢板(或钢坯的横向酸浸低倍组织,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残余缩孔,裂纹和夹杂)但由宽钢带切成的钢板和经无损探伤检验的钢板不作低倍组织检验。


3.6 表面质量


3.6.1 钢板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夹杂、结疤。经酸洗供应的钢板表面不得有氧化皮和过酸洗。


3.6.2 厚度大于4mm的钢板,表面允许有深度不超过表23规定的麻点、压坑、划伤及粗糙面。凡超出规定深度的缺陷可用修磨方法清除,局部缺陷清理深度应符合表23的规定。


当合同中注明为压力容器用钢板或其他特殊用途时,表面允许缺陷的深度和局部缺陷清理深度均不得使钢板小于允许最小厚度。



3.6.3 厚度不大于4mm钢板表面质量应符合表24规定。需方要求的表面组别,应在合同中注明。


3.7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可对钢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规定特殊技术要求或补充规定无损探伤检验等特殊检验项目,但具体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试验方法


4.1 分析试验


4.1.1 分析试验的一般要求按GB 1467-78《冶金产品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分析试料的采取方法按GB 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4.1.2 分析方法按下列规定:


GB 223.1~223.6-81;


GB 223.8~223.24-82;


YB 35(12)-78《钢铁中钼量的测定》;YB35(13)-78《钢铁中铌量的测定》;YB35(22)-78《钢铁中氮的测定》。


以上标准未规定的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力学试验和工艺试验


4.2.1 力学试验和工艺试验用试样采取方法,按GB 2975-82《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4.2.2 拉力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2.1 试样应从GB 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所规定的标准短试样制作。


4.2.2.2 试验方法按GB228-76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测定马氏体型以外的钢抗拉强度时,应使试样平行部分的应变增加率保持在每分钟40~800%的速度。


4.2.3 弯曲试样按下述规定进行。


4.2.3.1 试样使用GB232-8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试样。


4.2.3.2 试验方法按GB 232-82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


4.2.4 硬度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4.1 试样用拉力试样的一部分。


4.2.4.2 试样方法按下列标准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


GB231-34《金属布氏硬 度试验方法》。


GB4340-84《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GB230-83《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4.3 腐蚀试验


腐蚀试验方法按下列标准规定。


GB4334.1-84《不锈钢10%草酸试验方法》。


GB4334.2-84《不锈钢硫酸-硫酸铁腐蚀试验方法》。


GB4334.3-84《不锈钢65%硝酸腐蚀试验方法》。


GB4334.4-84《不锈钢硝酸-氢氟酸试验方法》。


GB4334.5-84《不锈钢硫酸-硫酸铜腐蚀试验方法》。


4.4 低倍组织


低倍组织检验按GB226-77《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的规定。



五、检验规则


5.1 除5.2~5.3规定外,钢材验收的一般规定按GB247-80《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5.2 对力学试验和腐蚀试验,从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热处理条件的组批中取一个试验用料,而从每一个试验用料中各取一个试样。对化学分析低倍用试料,每个炉号各取一个。


5.3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表面、形状及尺寸的检验结果,均须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但拉力试验、冲击试验和硬度试验,如经需方同意,可以省去一部分和全部试验。



六、包装、标志和证明书


钢板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按GB247-80有关规定。


另外,如按表8-12中注的规定添加表以外的合金元素时,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所添加的合金元素含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太原钢铁公司、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宗仁、李石林、滕长岭。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三年后(1988年3月1日),原国家标准GB3280-82《不锈耐酸及耐热钢薄钢板技术条件》中关于不锈耐酸钢热轧钢板部分和GB3281-82《不锈耐酸及耐热钢厚钢板技术条件》中关于不锈耐酸钢部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