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油管道选用的钢管、管道附件的材质选择应根据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所输介质的物理性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输油管道线路用钢管应采用管线钢,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 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的有关规定;输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优先采用管线钢,也可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规定的钢管。


  管道附件和其他钢管材料应采用镇静钢。采用的钢管和钢材应具有良好的韧性和可焊性。


  当钢管储存、运输、施工的环境温度或运行温度低于0℃时,应对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提出韧性要求。


  液化石油气管道及管道附件,应考虑低温下的脆性断裂和运行温度下的塑性止裂性能。


  钢制锻造法兰及其他锻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NB/T 47008《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NB/T 47009《低温承压设备用合金钢锻件》和NB/T47010《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的有关规定。



1. 钢制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冷弯管、热煨弯管宜采用与直管段相同的钢级材料制作。


   ②. 制作冷弯管的钢管管型宜与两侧连接的直管段相同,热煨弯管不宜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


   ③. 用为了达到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而进行过冷加工(控轧、冷扩)的母管制作的热煨弯管,其许用应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值。


   ④. 钢制管件的制造、检验、试验、标志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和国家现行标准SY/T 0609《优质钢制对焊管件规范》、SY/T0510《钢制对焊管件规范》和SY/T 5257《油气输送用感应加热弯管》的有关规定。管件与直管段不等壁厚的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管道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管道附件应按设计内压力、设计温度和最低环境温度选择和设计,并应按管道附件能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外压、内压、外压与内压之间最大压差进行核算。


   ②. 管道附件的非金属镶装件、填料、密封件,应选择耐油、耐温的材料。




  钢制异径接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50.1~150.4《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无折边异径接头的半锥角应小于或等于15°,异径接头的材质宜与所连接钢管的材质相同或相近。


  钢制平封头或凸封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50.3《压力容器 第3部分:设计》的有关规定。


  绝缘接头、绝缘法兰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Y/T 0516《绝缘接头与绝缘法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公称压力大于5MPa,直径大于30mm的输油管道宜采用绝缘接头。


  输油管道的刚度应满足钢管运输、管道施工和运行时的要求。钢管的外直径与壁厚的比值不宜大于100。


  输油管道应计算由设计内压力、外部载荷和温度变化所产生的应力,并应使其小于管道、管道附件及所连接设备的安全承受能力。



3. 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开孔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在主管上直接开孔焊接支管,当支管外径小于0.5倍主管外径时,可采用补强圈进行局部补强,也可增加主管和支管管壁厚度进行整体补强。支管和补强圈的材料,宜与主管材料相同或相近。


   ②. 当相邻两支管中心线的间距小于两支管开孔直径之和,但大于或等于两支管开孔直径之和的2/3时,应进行联合补强或加拿大主管管壁厚度。当进行联合补强时,支管两中心线之间的补强面积不得小于两开孔所需总补强面积的1/2。当相邻两支管中心线的间距小于两支管开孔直径之和的2/3时,不得开孔。


   ③. 当开孔直径小于或等于50mm时,可不补强。


   ④. 当支管外径大于或等于0.5倍主管外径时,应采用三通或采用全包型补强。


   ⑤. 三通和主管开孔宜采用等面积补强。


   ⑥. 开孔边缘距主管焊缝宜大于主管管壁厚的5倍。


联系方式.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