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②.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是贵重设备,其压缩机房是危险性较大的厂房,应该单独布置便于重点保护并避免相互影响,减少损失。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指非压缩机类厂房。同一装置的多台甲、乙类气体压缩机可布置在同一厂房内。


  ③.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④.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⑤.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⑥.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⑦.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⑧.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⑨. 压缩机布置在厂房内时,除应考虑压缩机本身的占地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机组与厂房墙壁的净距应满足压缩机或驱动机的转子或压缩机活塞、曲轴等的抽出要求,并应不小于2m。


   b. 机组一侧应有检修时放置机组部件的场地,其大小应能放置机组最大部件并能进行检修作业。如有可能,两台或多台机组可合用一块检修场地。


   c. 如压缩机布置在两层厂房的上层,应在楼板上设置吊装机械。


   d. 压缩机和驱动机的全部一次仪表盘,如制造厂无特殊要求,应布置在靠近驱动机的侧部或端部,仪表盘的后面应有维修通道。


   e. 压缩机的基础与厂房基础应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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