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②.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挡停靠外,按GB50160,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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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与可燃液体、液化烃液体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同可燃液体和液化烃液体码头的间距应大于40m。


  ④. 装卸甲、乙类可燃液体码头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⑤. 甲、乙类可燃液体码头前沿装卸区与陆地上储罐区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⑥. 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⑦. 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⑧. 如果是在我国的石油库类工程设计,还需遵循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中对装卸油品两泊位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a. 长度小于或等于150m的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2倍;


    b. 长度大于150m的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不应小于两泊位中较大设计船型总长度的0.3倍。当码头前沿线有交角时,上述距离应适当加大。


  ⑨. 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⑩.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防火规范规定执行。


  ⑪.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⑫. 石油化工液体装卸码头应远离居民区,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码头防火设计应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分级,码头分级按表11.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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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⑬. 装卸常温液化石油气(LPG)的船运液体码头应按一级码头设计。


  ⑭. 船用液体装卸臂台数的确定,应符合码头停靠最大船舶装船吨位和装船时间限制的要求,应与设计船型的装卸能力相适应。液体装卸臂公称尺寸的确定,应符合液体介质流速的规定。船用液体装卸臂应安装超限报警装置。码头上液体装卸臂系统应与装船泵房之间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设置启停联锁装置。


  ⑮. 可燃液体码头装卸区内消防设施,按码头等级要求进行设置,消防方式应符合现行交通行业标准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液体码头装卸区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33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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