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门站的作用:接受天然气长输管道来气,并根据需要进行净化、调压、计量、加臭后,向城镇燃气输配管网或储配站输送商品燃气。


   储配站的主要作用:接受由气源或门站供应的燃气,并根据需要进行净化、储存、加压、调压、计量、加臭后向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输送商品燃气。通常门站与储配站建设在一起,可以节约投资、节省占地、便于运行管理。


   门站、储配站一般由储气罐、加压机房、调压计量间、加臭间、变电室、配电间、控制室、水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工具库、油料库、储藏室以及生产和生活辅助设施等组成。



 2.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3. 门站和储配站管道器材选用。站内工艺管道应采用钢管。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MPa时,其管材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9711《石油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规定;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g时,其管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的规定。阀门等管道附件的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



 4. 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门站和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規定。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5. 门站和储配站的供电系统、防爆、防雷、防静电以及环保的设计。


   ①.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


   ②.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C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b. 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c. 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③. 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的规定。


  ④. 门站和储配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HG/T 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规定。


  ⑤. 门站和储配站边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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