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中第 2、3、4 章,第6.6.2 以及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照中国船级社(CCS)《材料与焊接规范》对 GB 712-2000《船体用结构钢》进行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712—2000《船体用结构钢》废止。
本标准与GB712—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 修改了标准名称;—增加了订货内容;
2. 增加了高强度、超高强度6个钢级的 24个牌号和Z向钢 Z25、Z35 两个级别;_
3. 对钢中磷、硫等有害元素加严控制;
4. 增加了高强度、超高强度钢级 24个牌号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
5. 增加了表面质量修磨面积的规定;
6. 钢带的表面质量允许不正常部分减少为 6%;
7. 增加"数值修约"一章;
8. 增加附录 A(钢材的牌号、交货状态和冲击检验批量)、附录 B(各船级社规范中规定船体用钢各钢级、牌号的对应关系表)。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首钢总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徐源、朴志民、王晓虎、赵捷、曹志强、李红、赖朝彬、吴波、徐海泉、黄正玉、师莉、成小军、曹忠孝、马玉理、原建华、陈英俊、董天真、朱爱玲、李小莉、高燕、李晓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12—1965、GB 712—1979、GB 712—1988、GB712—2000。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的分类和牌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要求、检验和试验、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远洋、沿海和内河航区航行船舶、渔船及海洋工程结构用厚度不大于150 mm 的钢板、厚度不大于 25.4 mm 的钢带及剪切板和厚度或直径不大于50 mm 的型钢(以下简称钢材)。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9 钢铁及合金 铝含量的测定 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
GB/T 223.1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
GB/T 223.1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变色酸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5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铜肟重量法测定镍量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 钼含量的测定 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蒸馏分离-靛酚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40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 S分光光度法
GB/T 223.62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7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次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 碳含量的测定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拉伸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2011,ISO 6892-1∶2009,MOD)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0 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的制备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GB/T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20124 钢铁 氮含量的测定 惰性气体熔融热导法(常规方法)
GB/T 20125 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据的判定原则
四、订货内容
4.1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本标准编号;
b) 牌号;
c)规格;
d) 重量;
e) 尺寸及尺寸、外形精度;
f) 交货状态;
g)标志;
h)特殊要求。
4.2 订货合同对e)~g)项内容未明确时,可由供方自行确定。
五、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709 的规定,厚度下偏差为一0.30 mm。
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六、要求
6.1 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一般强度级、高强度级钢材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以 TMCP 状态交货的高强度级钢材,其碳当量最大值应符合表3 的规定。
6.1.2 超高强度级钢材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的规定。
6.1.3 钢材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 冶炼方法
钢由转炉或电炉冶炼,需要时,应进行炉外精炼。
6.3 交货状态
钢材的交货状态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6.4 力学性能
6.4.1 钢材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和表6的规定。
6.4.2 对厚度为6mm~<12 mm 的钢材取冲击试验试样时,可分别取5mm×10 mm×55 mm和7.5 mm×10 mm×55 mm的小尺寸试样,此时冲击功值分别为不小于规定值的 2/3 和5/6。优先采用较大尺寸的试样。
6.4.3 钢材的冲击试验结果按一组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允许其中有1个试验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70%。
6.4.4 Z向钢厚度方向断面收缩率应符合表7的规定。3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应不低于表7规定的平均值,仅允许其中一个试样的单值低于表7规定的平均值,但不得低于表7中相应钢级的最小单值。
6.5 表面质量
6.5.1 钢材表面不应有气泡、结疤、裂纹、折叠、夹杂和压人氧化铁皮等有害缺陷。钢材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分层。
6.5.2 钢材的表面允许有不妨碍检香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铁镜及由干压人氧化铁皮和轧辗所造成的不明显的粗糙、网纹、划痕及其他局部缺陷,但其深度不应大于钢材厚度的负偏差,并应保证钢材允许的最小厚度。
6.5.3 钢材的表面缺陷允许用修磨方法清除,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清理后钢材任何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公称厚度的93%,且减薄量应不大于3mm;单个修磨面积应不大于0.25 m²,局部修磨面积之和不应大干总面积的 2%,两个修磨面之间的距离应大干它们的平均宽度,否则认为是一个修磨面。焊补
应符合中国船级社规范的规定。
6.5 4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合去除表面带缺陷部分,故允许表面带有一定的缺陷,但每卷钢带缺陷部分的长度不应大于钢带总长度的6%。
6.6 无损检验
6.6.1 Z向钢板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探伤级别应在合同中注明。
6.6.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其他钢板也可进行无损检验。
七、检验和试验
7.1 外观、尺寸和外形检查
7.1.1 钢材的外观应目视检查。
7.1.2 钢材的尺寸和外形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钢板厚度的测量部位应在距钢板的侧边不小于10 mm 任意处,钢带厚度的测量部位应在距钢带的侧边不小于40 mm任意处。
7.2 其他各项检验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
7.3 组批
7.3.1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交货状态、厚度差小于10 mm 的钢材组成。
7.3.2 对于拉伸试验,每批钢材的重量不大于50 t;对于冲击试验,其批量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7.3.3 Z向钢按轧制坯验收。当 Z25 钢硫含量不大于0.005%时,可按批检验,每批重量不大于50 t。
7.4 取样位置
7.4.1 拉伸试验试样应在每一批中最厚的钢材上制取。当钢材的厚度不大于40 mm 时,取全截面矩形试样,试样宽度为 25 mm。当试验机能力不足时,可在试样的一个轧制面加工,使厚度减薄至 25 mm。当钢材的厚度大于40 mm 时,取圆截面试样,其轴线距钢材表而应为钢材1/4厚度处或尽量接近此位置,试样的直径为14 mm;可根据试验机能力,采用全截面试样。
7.4.2 冲击试验试样也应在每一批中最厚的钢材上制取,其方向为纵向。
当钢材的厚度不大于40 mm时,冲击试样应为近表面试样,试样边缘距一个轧制面小于2 mm;当钢材的厚度大于40 mm时,试样轴线应位于钢材1/4 厚度处或尽量接近此位置。缺口应垂直于原轧制面。
7.5 复验与判定
7.5.1 拉伸试验的复验与判定
钢材拉伸试验的复验与判定按符合 GB/T 17505的规定。
7.5.2 Z向钢厚度方向断面收缩率的复验与判定
图1规定了允许复验的三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对剩余的3个备用试样进行试验。6个试样的平均值应大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低于平均值的结果不大于 2个,但不得低于表7 规定的最小单值。否则该批钢材不能验收。
7.5.3 冲击试验的复验与判定
7.5.3.1 单件钢材的复验
当一组3个试样的冲击试验结果不合格时,若低于规定平均值的试样不多于2个,且低于规定平均值70%的试样不多于1个,可在原取样钢材附近再取一组3个试样进行复验。前后两组 6 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不应低于规定的平均值,且低于规定平均值的试样不应超过2个,其中低于规定平均值70%的试样不应超过1个,否则该件钢材不能验收。
7.5.3.2 批量钢材的复验
如果单件钢材的复验不符合要求,将该件钢材挑出。可在该批钢材中另取两件钢材,每件钢材各取一组试样进行再验。再验的每组试验结果都应符合要求,否则,该批不能验收。
7.5.4 重新热处理
对复验不合格的钢材,允许进行重新热处理并按新的一批提交验收。
八、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T 247、GB/T 2101的规定。
九、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应符合YB/T 08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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