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的分类与代号,订货内容,尺寸、外形及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mm热轧和锻制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供应公称直径或厚度大于250mm热轧和锻制优质碳素结构钢棒材(以下简称钢棒)。
本标准所规定牌号及化学成分也适用于钢锭、钢坯、其他截面的钢材及其制品。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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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 钢铁 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 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 铬含量的测定 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
GB/T 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 镍含量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59 钢铁及合金 磷含量的测定 铋磷钼蓝分光光度法和锑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79 钢铁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常规法)
GB/T 223.81 钢铁及合金 总铝和总硼含量的测定 微波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T 223.85 钢铁及合金 硫含量的测定 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GB/T 223.86 钢铁及合金 总碳含量的测定 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GB/T224 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GB/T 225 钢 淬透性的末端淬火试验方法(Jominy试验)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702 热轧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908 锻制钢棒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162 锻轧钢棒超声检测方法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GB/T6402 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
GB/T 7736 钢的低倍缺陷超声波检验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 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GB/T 11261 钢铁 氧含量的测定 脉冲加热惰气熔融-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298 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 13299 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
GB/T 15711 钢材塔形发纹酸浸检验方法
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 20124 钢铁 氮含量的测定 惰性气体熔融热导法(常规方法)
GB/T 20125 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GB/T 21834 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成分分布的测定 金属原位统计分布分析法
GB/T 28300 热轧棒材和盘条表面质量等级交货技术条件
YB/T 4306 钢铁及合金 氮含量的测定 惰性气体熔融热导法
YB/T 5293 金属材料 顶锻试验方法
三、分类与代号
3.1 钢棒按使用加工方法分下列两类∶
a. 压力加工用钢 UP;
①. 热加工用钢 UHP;
②. 顶锻用钢 UF;
③. 冷拔坯料用钢 UCD。
b. 切削加工用钢 UC。
3.2 钢棒按表面种类分为下列五类∶
a. 压力加工表面 SPP;
b. 酸洗 SA;
c. 喷丸(砂) SS;
d. 剥皮 SF;
e. 磨光 SP。
四、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
d. 交货的重量(或数量);
e. 尺寸、外形及其允许偏差(见第5章);
f. 使用加工方法(未注明者,按切削加工用钢);
g. 热处理交货或特殊表面状态交货(如有要求,见6.3.2和6.3.3);
h. 冲击试验(如有要求,见6.4.2);
i. 顶锻(如有要求,见6.5);
j. 脱碳层(如有要求,见6.7);
k. 特殊要求(如有要求,见6.9)。
五、尺寸、外形及重量
5.1 热轧钢棒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2 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5.2 锻制钢棒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908 的规定,具体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六、技术要求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统一数字代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2 氧气转炉冶炼的钢其氮含量应不大于0.008%。供方能保证合格时,可不作分析。
6.1.3 铅浴淬火(派登脱)钢丝用的35~85钢的锰含量为0.30%~0.60%,65Mm及70Mn的锰含量为0.70%~1.00%,铬含量不大于0.10%,镍含量不大于0.15%,铜含量不大于0.20%,磷、硫含量也应符合钢丝标准要求,但不大于表1规定的指标。
6.1.4 钢棒(或坯)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 冶炼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冶炼方法由生产厂自行选择。
6.3 交货状态
6.3.1 钢棒通常以热轧或热锻状态交货。
6.3.2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棒可以热处理(退火、正火、高温回火)状态交货。
6.3.3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棒可以特殊表面状态(酸洗、喷丸、剥皮或磨光)交货。
6.4 力学性能
6.4.1 试样毛坯经正火后制成试样测定钢棒的纵向拉伸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如供方能保证拉伸性能合格时,可不进行试验。
6.4.2 根据需方要求,用热处理(淬火+回火)毛坯制成试样测定25~50、25Mn~50Mn钢棒的纵向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公称直径小于16mm的圆钢和公称厚度不大于12mm的方钢、扁钢,不作冲击试验。
6.4.3 切削加工用钢棒或冷拔坯料用钢棒的交货硬度应符合表2规定。未热处理钢材的硬度,供方若能保证合格时,可不作检验。高温回火或正火后钢棒的硬度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4.4 根据需方要求,25~60钢棒的抗拉强度允许比表2规定值降低 20 MPa,但其断后伸长率同时提高 2%(绝对值)。
6.5 顶锻
6.5.1 顶锻用钢应在合同中注明热顶锻或冷顶锻。热顶锻试验后的试样高度应为原试样高度的1/3,冷顶锻试验后的试样高度应为原试样高度的1/2。顶锻后试样表面不应有目视可见的裂纹。
6.5.2 公称直径大于80mm、要求热顶锻的钢棒或公称直径大于30mm、要求冷顶锻的钢棒,如供方能保证顶锻试验合格时,可不进行试验。
6.6 低倍
6.6.1 钢棒的横截面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应有目视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翻皮和白点。供切削加工用的钢棒允许有不超过表6规定的皮下夹杂、皮下气泡等缺欠。
6.6.2 钢棒的酸浸低倍组织应符合表3的规定。
6.6.3 如供方能保证低倍检验合格,可采用GB/T7736规定的超声检测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酸浸低倍检验。
6.7 脱碳层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组别,对于公称碳含量下限大于0.30%的钢棒检验脱碳层时,每边总脱碳层深度(铁素体+过渡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6.8 表面质量
6.8.1 压力加工用钢棒的表面不应有目视可见的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如有上述缺陷应清除,清除深度从钢棒实际尺寸算起应不超过表5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5倍。对公称直径或厚度大于140mm的钢棒,在同一截面的最大清除深度不应多于2处。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大于0.2mm的小裂纹存在。
6.8.2 切削加工用钢棒的表面允许有从钢棒公称尺寸算起不超过表6规定的局部缺欠。
6.8.3 以喷丸或剥皮状态交货的钢棒表面应洁净、光滑,不应有裂纹、折叠、结疤、夹杂和氧化铁皮,若有上述缺陷存在,允许局部修磨,但最大修磨处应保证钢棒的最小尺寸。
6.8.4 根据需方要求,热轧钢棒表面质量可按GB/T 28300规定进行,具体质量等级、接收质量限 AQL (缺陷最大允许量)及检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9 特殊要求
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棒∶
a. 对表1中所列牌号的化学成分范围缩小或放宽;
b. 硫含量范围控制在0.015%~0.035%;
c. 要求分析氧含量或其他残余元素;
d. 提供小尺寸冲击试验值或V型缺口冲击试验值;
e. 提供淬透性要求的钢棒;
f. 检验晶粒度;
g. 检验非金属夹杂物;
h. 检验塔形发纹;
i. 检验显微组织;
j. 要求超声检测;
k. 其他。
七、试验方法
钢棒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见表7。
八、检验规则
8.1 检查和验收
8.1.1 钢棒出厂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8.1.2 供方应保证交货的钢棒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必要时,需方有权对本标准或合同所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8.2 组批规则
钢棒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同一热处理制度(或炉次)的钢棒组成。
8.3 取样数量及取样部位
每批钢棒检验的取样数量及取样部位应符合表7的规定。
8.4 复验与判定规则
8.4.1 钢棒的复验与判定规则按GB/T17505的规定执行。
8.4.2 供方若能保证钢棒合格时,对同一炉号的钢棒或钢坯的低倍、力学性能和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8.4.3 钢棒的试验结果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修约到与规定值本位数字所标识的数位相一致,其修约规则应符合GB/T 8170—2008第3章的规定。
九、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棒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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