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不锈钢冷轧钢板(以下简称为钢板)。


一、类别和牌号


钢种按组织特征分为五类,共55个牌号,类别和牌号按表1所列。





二、尺寸、外形


2.1 钢板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8-65《轧制薄钢板品种》的规定。


2.2钢板的不平度应符合GB708-65的规定。对不同冷作硬化状态的钢板不平度应符合表2规定。



三、技术要求


3.1化学成分


3.1.1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按表3~7的规定。



3.1.2当进行成品分析时(需方检验或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中表3的规定。对=表3中不适用的元素或化学成分规定范围,按照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3.2 交货状态


钢板经冷轧后,按表8~12进行热处理,并进行酸洗或类似的处理,然后进行矫直,但行光亮热处理时,可以省去酸洗等处理。


对于沉淀硬化型钢的热处理,需方应在合同中注明热处理的种类,并应说明是对钢板本身热处理还是对试样进行热处理。


必要时,可进行平整、研磨或进行不同程度冷轧。





3.3 力学性能


经热处理的各类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3.3.1~3.3.5的规定。对于各类钢的屈服强度,仅当需方要求时(在合同注明)才进行测定。


对于几种硬度试验,可根据钢板的不同尺寸和状态按其中一种方法检验。对于各类钢的弯曲试验,仅当需方要求时(在合同中注明)才进行检验。


3.3.1 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型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3规定。对于不同冷作硬化状态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4规定。


3.3.2 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铁素体型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5规定。


3.3.3经退火处理的铁素体型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6规定。


3.3.4马氏体型钢的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3.3.4.1 经退火处理的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7规定。


3.3.4.2 经淬火回火处理的钢板的硬度应符合表18规定。


3.3.5 经固溶处理的沉淀硬化型钢板及根据需方指定并经时效处理的试样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9规定。




3.4 耐腐蚀性能


3.4.1 钢板按3.4.1.1~3.4.1.5规定进行晶间腐蚀试验。其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在合同中注明)。


对于2Cr13Mn9Ni4、0Cr18Ni12Mo2Ti、1Cr18Ni12Mo2Ti、0Cr18Ni12Mo3Ti、1Cr18Ni12Mo3Ti、1Cr18Ni9Ti、1Cr18Ni11Si4A1Ti、1Cr21Ni5Ti牌号,其晶间腐蚀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另行协商规定(在合同中注明)。


3.4.1.1 10%草酸浸蚀试验。试验后的浸蚀组织(未通过的组织)按表20规定。


3.4.1.2硫酸-硫酸铁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量应符合表21规定。


3.4.1.365%硝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量应符合表22规定。


3.4.1.4硝酸-氢氟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度比应符合表23规定。


3.4.1.5硫酸-硫酸铜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试验后的弯曲面状态应符合表24规定。


3.4.2 根据需方要求,钢板可进行盐雾腐蚀试验,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在合同中注明)。





3.5 低倍检验


  钢板(或钢坯)的横向酸浸低倍组织,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残余缩孔、裂纹和夹杂。但由宽钢带切成的钢板和经无损探伤检验的钢板不作低倍检验。


3.6 表面加工等级及质量要求


3.6.1 钢板的表面加工按表25规定。


3.6.2 钢板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夹杂和结疤。


不经过抛光的钢板,表面不得有氧化皮和过酸洗。表面允许有深度不大于钢板厚度公差之半、且不使钢板小于允许最小厚度的轻微麻点、轻微划伤、凹坑和辊印。对于表面有害的缺陷,允许用修磨方法清除,但应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


经过抛光的钢板,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表面允许有个别的深度不大于钢板厚度公差四分之一的轻微麻点。


3.7 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可对钢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规定特殊技术要求,或补充规定无损检查等特殊检验项目,但具体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 试验方法


4.1 分析试验


4.1.1 分析试验的一般要求,按GB1467-78《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分析试样采取方法按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4.1.2 分析方法按下列规定:


GB223.1~223.6-81、GB223.8~223.24-82《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YB35(12)~35(13)-78《钢铁中钼量的测定》、《钢铁中铌量的测定》、YB35(22)-78《钢铁中氮量的测定》。以上标准未规定的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力学试验和工艺试验


4.2.1力学试验和工艺试验用试样采取方法,按GB2975-82《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4.2.2 拉力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2.1 试样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所规定的标准短试样所规定的试样制作、及GB3076-82《金属薄板(带)拉伸试验方法》。


4.2.2.2 试验方法按GB228-76及GB3076-82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测定马氏体型以外的抗拉强度时,应使试样平行部分的应变增加率保持在每分钟40~80%的速度。


4.2.3 硬度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3.1 试样可用拉力试样或弯曲试样的一部分。


4.2.3.2 试验方法按下列标准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


GB 231-84《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4340-84《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230-83《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4.2.4 弯曲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4.1 试样使用GB232-8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中规定的试样。


4.2.4.2 试验方法按GB232-82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


4.3 腐蚀试验


腐蚀试验按以下标准进行。


GB 4334.1-84《不锈钢的10%草酸浸蚀试验方法》;


GB 4334.2-84《不锈钢的硫酸-硫酸铁腐蚀试验方法》;


GB 4334.3-84《不锈钢的65%硝酸腐蚀试验方法》;


GB 4334.4-84《不锈钢的硝酸-氢氟酸腐蚀试验方法》;


GB 4334.5-84《不锈钢的硫酸-硫酸铜腐蚀试验方法》。


4.4 低倍组织检验


低倍组织检验按GB226-77《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规定。



五、检验规则


5.1 除5.2~5.4规定外,钢材验收的一般规定按GB247-80《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5.2 对力学试验和腐蚀试验,从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和同一热处理条件的组批中取一个试验用试料,从每个试验用料中各取一个试样。


对化学分析、低倍检验用试料,从每个牌号、每个炉号中各取一个。


5.3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表面加工等级、表面形状及尺寸的检验结果,均须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但拉力试验、硬度试验及弯曲试验,如经需方同意,可以省去其一部分或全部试验。


5.4 厚度小于0.3mm的钢板,可以省去拉力试验。



六、包装、标志和证明书


6.1 钢板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按GB247-80有关规定。另外,如按表9中注的规定添加表以外的合金元素外,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所添加的合金元素含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太原钢铁公司、抚顺钢厂、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宗仁、高锡芳、腾长岭。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三年后(1988年3月1日),原国家标准GB3280-82《不锈耐酸及耐热钢薄钢板技术条件》中关于不锈耐酸钢冷轧薄板部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