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不锈耐酸钢铸件(以下简称铸件)。凡在本标准中未规定者,可以在订货技术条件中商定。


一、铸件牌号及技术要求


1.1铸件的牌号及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1.2 铸件需进行热处理,如订货技术条件中无规定,其规范应符合表2的规定。


1.3 铸件的机械性能一般不作为验收项目。如有要求,可在订货技术条件中参照表2的要求规定。


1.4 要求做晶间腐蚀倾向试验的铸件,可在订货技术条件中规定。各牌号晶间腐蚀倾向的试验方法按表3的规定选择。


1.5 铸件应清理干净,包括除去冒口、浇口、飞边、毛刺、附砂以及冷铁等。如用火焰或电弧切割等热加工方法清理,则应在热处理前进行。


1.6 铸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图纸的规定。未规定者,则由制造厂确定。


1.7 铸件的缺陷允许焊补、修复。不影响铸件使用要求和外观以及机加工可去掉的缺陷,如双方同意,允许存在。


1.8 铸件缺陷焊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补应在热处理前进行。热处理后焊补的铸件是否需要再热处理,由双方协商确定。


(2)焊补之前,应把尚需焊补的缺陷全部清除干净,最后需经铲凿、打磨或其它机加工方法露出密实金属表面。


(3)焊补用的焊条和工艺应按图纸规定,否则由制造厂确定。


1.9 铸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许焊补:


(1)有蜂窝状气孔者。


(2)成品试压渗漏且焊补后无法保证质量者。


(3)图纸规定不允许焊补的缺陷。


1.10 要求打磨、酸洗及无损检验的铸件,可在订货技术条件中规定。其工艺和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


2.1 铸件必须进行下列各项检验:


(1)化学成分。


(2)外观质量、几何形状及尺寸。


(3)订货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验收项目。


2.2 化学成分检验


(1)每一熔次均需检验。两炉或多炉钢水倒入同一钢包进行浇注者,可作为一个熔次。


(2)化学成分分析的成品试样,以钢包中取样为准。也允许在铸件上取样。


(3)化学成分分析仲裁方法按GB223-63《钢铁化学分析标准方法》进行。


2.3 机械性能检验


(1)当订货技术条件中规定做机械性能检验时,则每批铸件均应进行检验,每批铸件是指经过同一热处理炉次的同一熔次。


(2)检验用的试样毛坯应与铸件同炉浇出。也允许在铸件上取样,取样部位及性能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试样形状、尺寸及切取位置按图1或图2制作,也可参照GB979-67《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的图样选用。


(3)检验用的试样应始终与其代表的铸件在同一热处理炉内进行热处理。


(4)每批铸件采用两个抗拉试样、两个冲击试样分别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方法》、GB229-63《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方法》及GB231-64《金属硬度测定法》进行。


2.4 晶间腐蚀倾向检验


当订货技术条件中规定要做晶间腐蚀倾向检验时,按GB1223-75《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法》进行。


2.5 晶间腐蚀倾向和机械性能等试验项目如有不合格者,允许用相同状态的试样加倍重做。若再不合格者,则可将该批铸件连同备用试样重新进行热处理,然后按新铸件要求再进行各项检验。



三、标志


3.1 凡重量超过15公斤的铸件,在非加工面上应铸出或标明工厂标记、铸件牌号或其代号。


3.2 每批铸件应附有符合本标准的证明书。证明书应包括:


(1)制造厂名称;


(2)图号及名称;


(3)牌号及熔炼炉号;


(4)化学成分合格证;


(5)热处理规范;


(6)本标准号;


(7)订货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验收项目的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