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制造纤维增强塑料管道的树脂应为不饱和聚酯树脂、乙烯基酯树脂、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树脂使用前应当复验其热变形温度,其值应当高于压力管道设计温度20℃以上。
(2)用于制造纤维增强塑料管道的纤维增强材料应为玻璃纤维、碳纤维、玄武岩纤维等。制造单位应当检测纤维增强材料的最小强度,检测值不得小于其标称性能(标称性能是指制造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的有关产品性能)的90%。
(3)非金属管道中的纤维增强塑料及纤维增强塑料衬里管道所用树脂材料的断后伸长率应当不低于2.5%。
(4)管道的层合板铺层设计应通过纤维及其制品类型、树脂体系及配比、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树脂含量(重量比)等方面的设计以达到设计要求力学性能。
(5)管道组成件之间粘接所用树脂基体及纤维增强材料的类型应与管道保持一致。
(6)纤维增强塑料衬里管道的热塑性塑料衬里与纤维增强塑料结构层的层间剪切强度不得小于5MPa。
(7)纤维增强塑料及纤维增强塑料衬里材料的压力管道元件的最低设计温度(使用温度)不得低于-40℃,最高设计温度不得高于120℃,衬PTFE、PVDF、PFA不得高于165℃。
(8)管道的层合板(层合板指由两层或多层同种或不同种材料压制而成的整体板材)许用应力按照式1.10.1计算:
(9)粘接接头的许用承载力不得低于被粘接管道的许用承载力。纤维增强塑料及纤维增强塑料衬里管道的设计应按照标准GB51160确定。用于有毒或可燃流体工况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