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般装置的蒸汽管道宜架空敷设,不宜管沟敷设,更不应埋地敷设。由工厂系统进入装置的主蒸汽管道,一般布置在管廊的上层。


②. 蒸汽支管应自蒸汽主管的顶部接出,支管上的切断阀应安装在靠近主管的水平管段上,以避免存液。


③. 蒸汽主管的末端应设分液包。


④. 水平敷设的蒸汽主管上分液包的间隔为:


a. 在装置内,饱和蒸汽宜为80m,过热蒸汽宜为160m;


b. 在装置外,顺坡时宜为300m,逆坡时宜为200m。


⑤. 不得从用汽要求很严格的蒸汽管道上接出支管作其他用途。


⑥. 蒸汽支管的低点,应根据不同情况设排液阀或(和)疏水阀。


⑦. 在蒸汽管道的“π”形补偿器上,不得引出支管。在靠近“π”形补偿器两侧的直管上引出支管时,支管不应妨碍主管的变形或位移。因主管热胀而产生的支管引出点的位移,不应使支管承受过大的应力或过多的位移。


⑧. 凡饱和蒸汽主管进入装置,在装置侧的边界附近应设蒸汽分水器,在蒸汽分水器下部设疏水措施。过热蒸汽主管进入装置,一般可不设蒸汽分水器。


⑨. 多根蒸汽伴热管应成组布置并设分配管,分配管的蒸汽宜就近从主管接出。


⑩. 直接排至大气的蒸汽放空管(图2.130),应在该管下端的弯头附近开一个46mm的排液孔,并接DN15的管子引至排水沟、漏斗等合适的地方。如果放空管上装有消声器,则消声器底部应设DN15的排液管并与放空管相接。放空管应设导向和承重支架。


130.jpg


⑪. 连接排放或经常排放的泛汽管道,应引至非主要操作区和操作人员不多的地方。


⑫. 工艺装置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⑬. 各分区的消防蒸汽应单独从主管上引出,不允许消防蒸汽和吹扫蒸汽合用一根蒸汽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