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①.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②.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③.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④.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5-12的规定。
b.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c.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表5-1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⑤.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⑥.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两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b.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c.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d.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板。
e.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f.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⑦.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注:1. 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表5-13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⑨.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4的规定。
⑩.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5的规定。
⑪.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⑫.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⑬.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主要规定了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⑭.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⑮.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⑯.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⑰.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