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容积要求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日本规范规定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10%,美国规范NFPA30规定为防火堤内最大储罐容积的100%。
2. 间距要求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当油罐罐壁某处破裂或穿孔时,其最大喷散水平距离等于罐壁高度的一半,所以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即使储罐破损,罐内液体也不会喷散到防火堤外。留出罐壁高度一半的空地也可满足灭火操作要求。日本对小罐要求放宽,规定罐壁高度的1/3。
3. 位置要求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防火堤与隔堤内的储罐容积要求以规范数据为准。
4. 高度及其他要求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②.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③. 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④.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⑤. 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⑥.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⑦.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⑧.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5. 工程实例 某工程立式储罐防火堤高度计算后达2.2m,设计人感觉偏高,心中有些犹豫。其实按照GB50160要求,防火堤高度2.2m正好是要求的上限,没有问题。如果罐区占地面积可以扩大,则防火堤高度还可再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