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钢熔焊焊工技能评定
钢材熔焊的焊工按《钢熔化焊焊工技能评定》(GB/T 15169-2003)进行考试,它等同采用最新欧洲标准草案 pr EN IS09606-1:2002《焊工考试 熔化焊 第1部分:钢》。该标准对不锈钢管焊工的考试侧重于操作考核,业务知识方面的考核未做硬性规定。
每项考试一般只认证一种焊接方法,改变焊接方法需要进行新的考试。但将实芯焊丝改为金属粉末芯焊丝的非惰性气体保护焊,两者可以通用,只要考试其中一项合格即可。
对考试母材进行分类,其中铁素体不锈钢、马氏体不锈钢和沉淀硬化不锈钢为同一类;奥氏体不锈钢为一类;奥氏体-铁素体双相不锈钢为另一类。当焊工在同一类中只要一个钢材考试合格后,在这一类母材中任何钢材均视为焊工考试合格。例如,某焊工参加焊条电弧焊平焊位置焊接厚为4mm的06Cr19Ni10钢板考试,考试合格后,即认同奥氏体不锈钢中32种钢材在同一厚度范围,同一焊接方法同一焊接位置均视为合格。其他焊接方法、试件类型、焊缝种类、母材、焊接材料、焊接位置、检验方法和发放焊工资格证书等,参见《钢熔化焊焊工技能评定》(GB/T 15169-2003)。
2.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的培训
对不锈钢管焊工素质的培训较为严格,要从基本理论知识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两个方面分别进行。培训机构要得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考核和认可后才有资格对焊工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要使焊工做到理论指导实践,再通过实际工作总结出的经验提高到理论上认识,以求得到全面的提高。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焊工要进行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专门培训,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满分为100分,70分为及格)后才允许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和考试。操作技能考试由焊接方法、母材牌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等几部分组成。每个焊工要根据自己所从事的焊接产品的性质选择一个或几个焊接方法和项目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所)发给有关证书。每个持证焊工只能在自己考试合格项目中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焊接作业,绝不允许超越范围施焊。例如,焊条电弧焊操作持证焊工不允许从事气体保护焊的操作;合金钢Q345(16MnR)考试合格的焊工不允许焊接不锈钢管产品;对于只有平焊位置考试合格的持证焊工不能在产品上从事立焊或其他位置的作业;超过半年以上不从事持证项目的焊工,施焊以前要重新进行技能考试,取得相应项目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产品的焊接。采取一系列的严格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焊工的素质,最终才能保证焊接产品的焊接接头质量。
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版)适用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焊接的不锈钢管焊工,参与钢制受压元件的产品焊接的焊工,由企业成立焊工考试机构全面负责焊工管理和培训工作。对参加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前的焊工要进行资格审查,必须得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认可和备案。劳动部门要对焊工考试的全过程(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进行全面控制,对考试结果要进行监督,确保其真实性。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考试合格后由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所)发证,持证焊工由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所)统一管理。对于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3年(自签证日算起)。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中断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再从事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也必须重新考试。但持证不锈钢管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钢制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