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进入罐区范围内的所有管道宜集中布置,对于界外罐区宜采用低管廊布置,应使通往各储罐的支管相互交叉最少。
②. 储罐的管接口标高应是在储罐充水使基础完成初期沉降后的标高。应要求基础设计者注意控制基础的后期沉降量(一般宜在25mm以下)。
③. 罐区单层低管廊布置的管道,管道与地坪间的净高一般为500mm。
④. 罐区多根管道并排布置时,不保温管道间净距不得小于50mm,法兰外线与相邻管道净距不得小于30mm,有侧向位移的管道适当加大管间净距。
⑤. 各物料总管在进出界区处均应装设切断阀和插板,并应在围堰外易接近处集中设置。储罐上经常需要操作的阀门也应相对集中布置。
⑥. 与储罐接口连接的工艺物料管道上的切断阀应尽量靠近储罐布置。
⑦. 在罐区围堰外两列管廊成T形布置时,宜采用不同标高。
⑧. 管廊上多根管道的II形膨胀弯管通常应集中布置,以便设置管架。
⑨. 储罐上有不同的辅助装置时(如固定式喷淋器、惰性气密封层、空气泡沫发生器),与这些装置连接的水管道、惰性气体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切断阀应设在围堰外。
⑩. 需喷淋降温的储罐,其上部及周围应设多喷头的环形管,圈数、喷头数量、喷水量及间距等应符合PID图和消防规范要求。
⑪. 泵的入口一般应低于储罐的出口。
⑫. 液化石油气储罐气相返回管道不得形成下凹的袋状,以免造成U形液封。
⑬. 当液化石油气储罐顶部安全阀出口允许直接排往大气时,排放口应垂直向上,并在排放管低点设置放净口,用管道引至收集槽或安全地点。对于重组分的气体应排入密闭系统或火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