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对管道材料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一 般规定


 1. 管道材料的选用必须依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流体类别)、经济性、耐蚀性、材料的焊接及加工等性能,同时应符合本规范所提出的材料韧性要求及其他规定。


 2. 用于管道的材料,其规格与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 使用本规范未列出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应材料标准,包括化学成分、物理和力学特性、制造工艺方法、热处理、检验以及本规范其他方面的规定。




二、金属材料的使用温度


1. 材料使用温度,除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外,还需依据流体腐蚀的影响及对材料性能的影响等确定。


2. 材料的使用温度上下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材料的使用温度,不应超出本规范附录A所规定的温度上下限。


 ②. 未列入本规范附录A中的材料,决定其使用温度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使用温度条件下应保证材料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b. 在使用温度下,材料应具有对流体及外界环境影响的抵抗力;


    c. 应按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确定材料的许用应力。



三、金属材料的低温韧性试验要求


 1. 管道设计温度低于或等于-20℃,而高于本规范附录A中使用温度下限的碳素钢、低合金钢、中合金钢和高合金铁素体钢,出厂材料及采用焊接堆积的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应进行低温冲击试验。


 2. 奥氏体不锈钢,含碳量大于0.1%,设计温度低于-20℃而高于本规范附录A中使用温度下限时,出厂的材料及采用焊接堆积的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应进行低温冲击试验。


 3. 奥氏体高合金钢的使用温度等于或高于-196℃时,可免做低温冲击试验。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管道材料可免做低温冲击试验∶


     a. 使用温度等于或高于-45℃,且不低于本规范附录A 中材料使用温度下限,同时,材料的厚度无法制备5mm厚试样时。


     b. 除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钢材及螺栓材料外,使用的材料在低温低应力工况下,若设计温度加50℃后,高于-20℃时。


   注∶低温低应力工况为设计温度低于或等于-20℃的受压的管道组成件,其环向应力小于或等于钢材标准中屈服点的1/6,且不大于50MPa的工况。


 5. 需热处理的材料,应在热处理后进行冲击试验。


 6. 下列条件下的钢板制管子或管件的板材,应增加低温冲击试验∶


    a. 使用温度低于0℃时∶厚度大于25mm的20R;厚度大于38mm的在本规范附录A 表A.0.2中所列的低合金钢但不包括低温钢。


    b. 使用温度低于-10℃时∶厚度大于12mm的20R;厚度大于20mm的16MnR、15MnVR和15MnVNR。


 7. 在温度下限以上使用有色金属和它的合金材料时,如填充金属成分与母材成分不同,焊接接头应进行低温拉伸试验,延伸率应符合设计规定。


 8. 制造厂已作过冲击试验的材料,但加工后经过热处理时,应进行低温冲击试验。


 9. 焊接结构中,对热影响区的低温冲击试验可满足对基体材料的冲击试验。


 10. 材料冲击试验的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229的规定。在低温下的冲击功值应符合低温用材料标准或表4.3.10的规定。当冲击功不相同的基体材料焊接一起时,其冲击试验能量应符合较小抗拉强度的基体材料的要求。


 11. 试样应从同批、同规格、同样加工、焊接和热处理条件的材料中制取。




四、材料的使用要求


1. 制造管道组成件用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Q235-A材料宜用于C及D类流体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6MPa。Q235-A·F材料宜用于D类流体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1.0MPa。


  ②. 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高于525℃时,钢中含碳量不应小于0.04%。


  ③. 受压管道组成件使用附录A中表A.0.2所列的钢板时,应对以下钢板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


      a. 低温钢厚度大于20mm。


      b. 20R及16MnR厚度大于30mm。


      c. 其他低合金钢厚度大于25mm。以上质量不应低于Ⅲ级。


      d. 对于调质钢板不论厚度多少,均须检测,质量不应低于Ⅱ级。


  ④.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材,应按设计条件进行常温或低温冲击试验。


  ⑤. 钢材的使用状态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设计指定供货状态与国家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不同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⑥. 低温管道用钢应采用镇静钢。


2. 铸铁类材料使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球墨铸铁用作受压部件时,其设计温度不应超过350℃,设计压力不应超过2.5MPa。在常温下,设计压力不宜超过4.0MPa。


  ②. 奥氏体球墨铸铁使用温度不得低于-196℃。


  ③. 下述铸铁不宜在剧烈循环条件下使用。对过热、机械振动及误操作等采取防护措施时,可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a. 灰铸铁件不宜使用于输送B类流体的管道上,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时,其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50℃,设计压力不应超过1.0MPa;C类流体管道使用灰铸铁件的设计压力不宜超过1.6MPa,设计温度不宜超过230℃;


    b. 可锻铸铁用于C类流体管道,设计温度不应高于230℃,设计压力不应大于2.5MPa;或用于设计温度为300℃时,设计压力不应大于2.0MPa;用于B类流体管道,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50℃,设计压力不应大于2.5MPa;


   c. 高硅铸铁不得用于B类流体。


3. 使用其他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在火灾危险区内,不宜使用铜、铝材料。


  ②. 铅、锡及其合金管道不得用于B类流体。


  ③. 铜、铝与其他金属连接时,有电解液存在情况下,应考虑产生电化腐蚀的可能性。


4. 使用复合金属和衬里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管道组成件由符合有关材料标准要求的整体复合钢板制成时,其基层(外层)金属和复层金属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的规定。


      a. 整体复合材料的管道耐压强度计算,可根据扣除所有厚度附加量后的基层和复层金属的总厚度来计算。


      b. 基层和复层金属的许用应力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但复层金属的许用应力取值不应大于基层金属的许用应力值。


  ②. 对于非整体结构的金属复层或衬里的管道组成件,其基层金属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耐压强度计算的厚度,计算厚度不应包括复层或衬里的厚度。


  ③. 除本条的要求外,在本规范中对输送不同流体的管道材料所作的各种限制,不适用于管道组成件的复层材料或衬里材料。复层或衬里材料和基层材料以及粘结剂应根据设计条件及流体性质选用。


  ④. 复层为奥氏体不锈钢时,使用温度不宜超过400℃。


  ⑤. 非金属衬里材料的使用温度范围可按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5. 选择连接接头和辅助材料诸如胶泥、溶剂、钎焊材料、填料、衬垫及"O"形环、螺纹的润滑剂与密封剂等用以制作或用作密封接头时,对上述材料与所输送流体应有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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