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热轧、热挤压和冷拔(轧)不锈钢无缝钢管。
一、品种
1.1 钢管的尺寸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注:经双方协议,可生产表1和表2规定之外的其它尺寸的钢管。
1.2 钢管长度:
(1)通常长度(不定尺):
热轧钢管1.5至10m。
热挤压钢管等于和大于1m。
冷拔(轧)钢管:
壁厚0.5~1.0mm者,1.0至7m。
壁厚大于1.0mm者,1.5至8m。
(2)经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定尺和倍尺长度的钢管。定尺和倍尺长度的钢管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全长允许偏差为+15mm。每一倍尺长度另留切口余量:钢管外径小于和等于159mm时,留5~10mm;外径大于159mm时,留10~15mm。
1.3 钢管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1.4 钢管应按外径和壁厚供应。根据需方要求,钢管可按内径和壁厚,或按外径、内径和壁厚差供应,但此时尺寸允许偏差由双方协议规定。
1.5 钢管的弯曲度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热轧、热挤压钢管:
壁厚≤10mm·························1.5mm/m
>10mm~20mm·.···························2.5mm/m
>20~30mm·························3mm/m
>30mm························· 4mm/m
冷拔(轧)钢管·························1.5mm/m
二、技术条件
2.1 钢管由0Cr13、1Cr13、2Cr13、3Cr13、1Cr17Ni2、1Cr25Ti、1Cr21Ni5Ti、0Cr18Ni9Ti、00Cr18Ni10、1Cr18Ni9、1Cr18Ni9Ti、00Cr17Ni14Mo2、00Cr17Ni14Mo3、0Cr18Ni12Mo2Ti、0Cr18Ni12Mo3Ti、1Cr18Ni12Mo2Ti、1Cr18Ni12Mo3Ti、1Cr23Ni18、1Cr18Ni11Nb钢号制造,其化学成分应分别符合GB1220-75《不锈耐酸钢技术条件》和GB1221-75《耐热钢技术条件》的规定。
注:根据需方要求,并经双方协议,可生产上述规定之外的钢种。
2.2 钢管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缝、折迭、龟裂、裂纹、轧折、离层和结疤缺陷存在,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掉(供机械加工用管除外),清除后不得使壁厚和外径超过负偏差。
凡不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其它轻微表面缺陷可不清除,允许存在。
直道允许深度:
热轧、热挤压钢管,直径小于和等于140mm的不大于公称壁厚的5%,最大深度不大于0.5mm;
冷拔(轧)钢管不大于公称壁厚的4%(壁厚小于1.4mm的允许直道深度达0.05mm),最大深度不大于0.3mm。
2.3 钢管以热处理状态供应,其机械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2.3.1 3Cr13、1Cr17Ni2压痕直径不小于3.7mm,如需方要求机械性能时,由双方协议规定。
2.3.2 热轧钢管壁厚大于15mm时,其抗拉强度允许按表4规定数值降低2kgf/m㎡。
2.3.3 如需方要求不经热处理交货的钢管,其弯曲度、机械性能和晶间腐蚀试验不做检验,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经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
2.4 钢管表面的交货状态:
凡钢管整体经磨、镗的可不经酸洗交货。
凡钢管不经磨、镗或经局部磨修的,必须酸洗交货。
注:经需方同意也可不酸洗交货。
2.5 钢管两端应切成直角,并清除毛刺。
2.6 奥氏体、奥氏体-铁素体类型钢管须做晶间腐蚀试验,1Cr18Ni9按L法进行,其余各钢号按T法进行。如需方对试验方法有特殊要求时,可按表5进行选取,并在合同中注明。
2.7 根据需方要求,在合同中注明,壁厚小于和等于10毫米的钢管可作压扁试验,压扁后试样不得出现裂缝和裂口。
2.8 凡用来承受流体压力的钢管需经水压试验,若生产厂能保证,则可不进行此项检验。
2.9 根据需方要求,在合同中注明,壁厚小于和等于10mm的钢管可做扩口试验。扩口试验顶心锥度为1/10,扩口后外径的扩大值为10%,扩口后试样不得出现裂缝和裂口。
注:需方对扩口有另外要求时,经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
2.10 根据需方要求,经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进行氮化钛及其它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
2.11 对于须做无损探伤检验的钢管,经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
三、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
3.1 钢管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钢管应由同一钢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和同一热处理炉(批)组成。电渣钢按母炉号组批。
3.2 钢管的内外表面用肉眼逐根检查,内表面也可采用内壁潜光镜进行检查。
3.3钢管的尺寸逐根进行测量。
3.4钢管试验用试样数量、取样规则和试验方法应按表6的规定进行。
3.5 各项试验,即使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须将初验不合格的钢管挑出,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管不予验收。但制造厂有权逐根挑选或重新热处理,作为新的一批提交验收。重新热处理不准超过二次。
四、包装、标志和证明书
4.1 钢管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按GB2102-80《钢管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执行。
注: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YB804-70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