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石油化工项目装置设备布置防火间距,在我国国内主要遵循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有些国外项目,需遵循执行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NFPA 30《可燃性和易燃性液体规则》。
NFPA 30对“液体”的定义为流动性系数大于300针入度沥青的任何材料或是具有特殊溶点的黏性物质,包括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和可燃液体(combustible Liquid)。
①. 易燃液体-闭杯闪点小于100F(37.8℃),并且在100F(37.8℃)下的雷德蒸气压不超过40psi(276kPa,绝压),测定标准ASTM D323的液体,也称为Ⅰ级液体。具体类别划分如下:
a. ⅠA级液体-闪点低于73℉(22.8℃)、沸点低于100℉(37.8℃);
b. ⅠB级液体-闪点低于73℉(22.8℃)、沸点大于等于100F(37.8℃);
c. ⅠC级液体-73℉(22.8℃)≤闪点<100℉(37.8℃)。
②. 可燃液体-一闭杯闪点大于等于100F(37.8℃)的液体。具体类别划分如下。
Ⅱ级液体-100℉(37.8℃)≤闪点<140℉(60℃)。
Ⅲ A级液体--140F(60℃)≤闪点<200℉(93℃)。
Ⅲ B级液体一一闪点大于等于200F(93℃)。
关于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在GB 50160中仅仅明确了对闪点的要求,而NFPA30在液体定义中同时明确了对闭杯闪点及雷德蒸气压的要求,并在I级液体细分类时强化了沸点要求。两者对液体分类的临界闪点规定不同,各级别液体具体分类温度范围也不同。但两者对液体分类的原则是一致的:可燃液体分类的直接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沸点越低,闪点越低,液体火灾危险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