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距储罐50ft(15m)范围,或从储罐到防火堤堤基之间(两者的较小值)设坡度不小于1%的斜坡。


②. 防火堤蓄液区的容量应不小于最大储罐的容积(假设是满罐)。对于在防火堤区域内多于1个储罐的情况,防火堤蓄液区的有效容量计算应为防火堤内的体积,减去除最大储罐外的所有储罐在防火堤高度以下的体积。


③. 为方便进入,防火堤外侧的基础距任一已建或待建的地界线不应小于3m。


④. 防火堤区的墙壁平均内部高度限制在其内部地面1.8m之内。在设有正常通道和应急通道接近油罐、阀门和其他设备,以及防火堤内设置有安全出口时,并在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时,防火堤的平均高度可以比内部地面高出超过1.8m。


   a.如果装有Ⅰ级液体的防火堤平均高度大于3.6m(从内部地面量起)或任何储罐与防火堤内缘顶部之间的距离小于防火堤高度,应采取措施使操作人员能正常操作阀门,并且能够直接登上罐顶,而无须从防火堤顶部以下进入。这些措施可以通过采用遥控阀、高架人行道或类似办法予以实现。


   b. 穿过防火堤墙的管路的设计应力能够防止由于沉陷或着火引起的过应力。


   c.储罐距防火堤内墙根的距离不应小于5ft(1.5m)。


⑤. 每个防火堤区(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储罐)应最好用排污通道或至少也应用中间防火堤隔离。


   a. 隔堤高度应不低于18in(450mm)。


   b. 储存稳定液体的立式锥顶罐采用罐顶和罐壁弱焊缝或采用浮顶罐,或是在生产区内用任何类型储罐储存原油时,每个超过1000bbl(1590m3)的储罐应划出一个次级防火堤区;若单个储罐容量不超过10000bbl(1590m3)但总量不超过15000bbl(2385m3)时也应划分为一个次级防火堤区。


   c. 凡不属于上一条的情况,储存稳定液体的储罐,每个超过2380bbl(380m3)的储罐应划分为一个次级防火堤区;每组储罐,若单罐容积不超过2380bbl(380m3),总储量不超过3750bbl(570m3)也应划分为一个次级防火堤区。


   d. 任何类型储罐储存不稳定液体时,每个储罐均应有次级防火堤。


   e. 只要同一防火堤区中,如果有两个以上储存Ⅰ级液体的储罐,且每一个储罐的直径均超过150ft(45m),则应在邻近储罐之间采用中间防火堤(隔堤,intermediate dike),其范围内应至少容纳储罐容量的10%(不包括储罐本身所占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