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5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Cold Rolled Stainless Steel)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9.3%~109.6%,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均为37.0%,涉案产品的倾销对印尼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建议印尼财政部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太钢不锈及佛山太钢、无锡太钢、太钢现货、太钢不锈香港等关联企业39.3%,其他中国企业109.6%;马来西亚Bahru Stainless SDN BHD等企业37.0%),措施自印尼财政部发布征税公告起生效。涉案产品包括冷轧不锈钢板、钢卷、带材以及其他形状的冷轧不锈钢板产品,涉及印尼海关编码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和7220.90.9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
应Jindal不锈钢印尼公司(PT Jindal Stainless Indonesia)的申请,印尼反倾销委员会2019年10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进口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